参与APP投资后提现失败 投资者诉请返还获支持
投资款提现遇阻?芙蓉(中山)律师助力维权,法院判了!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两名原告(系夫妻关系)在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下成功维权,被告某公司需向原告返还未提现投资款及相应利息,案件相关费用亦由被告承担。
两名原告分别于不同时间,通过被告运营的投资APP及专属微信交流群参与投资项目。该类项目以“体验定制珠宝”为名,原告所交投资款以“体验定制珠宝押金”名义由被告收取,双方约定项目到期后,被告通过APP返还本金及以红包形式发放的投资收益,原告可申请提现。后续,原告发现APP提现功能失效,经多次沟通,仅成功提现少量资金,剩余款项始终无法提取,且被告明确表示无法按约定完成提现。为维护合法权益,两名原告共同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剩余未提现投资款及相应利息(按一年期LPR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暂计至2024年6月15日),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经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充分证据,包括APP内签订的《体验定制珠宝综合服务协议》、APP“我的余额”界面截图(显示累计充值、已提现及未提现金额)、支付宝交易流水、微信群聊天记录等,有力证明了原告参与投资、被告未按约返还资金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及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未提现款项的诉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法院酌定以各自未提现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对原告主张的超出该范围的利息,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第一名原告返还未提现本金及相应利息;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第二名原告返还未提现本金及相应利息;三、驳回两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受理费,并向原告迳付公告费。
律师提醒,参与各类投资项目时,需注意留存关键证据,包括投资协议、充值及提现记录、沟通聊天记录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发生纠纷,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时,案件当事人应积极应诉,避免因未到庭而丧失举证、抗辩机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共同维护健康的市场交易秩序。
陈胡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