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居间费收20%属违规,中介注销后股东照样担责
中介合同纠纷起争议?芙蓉(中山)律师协助维权,法院判了!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原告在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下,部分诉求获得支持,原中介公司注销后的股东需向原告退还部分居间服务费,案件受理费按比例承担。
原告因资金周转困难需办理贷款,与某中介公司签订《贷款居间服务协议书》,约定该公司为原告提供贷款咨询、寻找推荐贷款业务、协助完成借款等服务,双方还就贷款金额、服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等进行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称该公司未按约定通过正规银行机构办理贷款,反而违规操作并优先扣除80180元费用;后该中介公司注销,原告遂将公司股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股东返还80180元。
被告股东辩称,中介公司已完成全部服务,促成原告获得合计400933元贷款,扣除的80180元是居间风控费用,且原告通过签名、按指印及视频确认自愿接受该费用,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还主张原告需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原告提交企业公示信息、《贷款居间服务协议书》、贷款操作明细、通话录音等证据支持诉求;被告提交《贷款居间服务协议书》、对话视频等证据反驳。法院审理认定,《贷款居间服务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介公司已为原告提供了居间服务,有权收取服务费,但收取的费用占贷款金额比例达20%,明显超出合理范围,酌情调整为按贷款金额3%收取。因中介公司已注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需向原告退还超额收取的服务费(计算方式:80180元-贷款金额400933元×3%)。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股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退还居间服务费68152.0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5元,被告股东负担767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律师提醒,中介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明确服务范围、费用标准等核心条款,签订书面协议并留存完整证据(如操作记录、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公司注销后,股东可能需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相关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诚信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维护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
陈胡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