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注销、关联公司接盘,未签合同+欠社保?
劳动争议货款久拖不付?芙蓉(中山)律师助力劳动者维权,法院判了!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原告在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下成功维权,被告(原用人单位唯一股东、新关联公司)需支付相应款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于2024年3月入职某公司,任职期间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工资通过私人账户发放。2024年9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同一经营地址附近注册成立经营范围相近的新公司;2024年12月,原公司注销,原告继续在原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未变。因原公司及新公司未解决未签合同、未缴社保、加班费等问题,原告多次沟通无果后,委托律师起诉原公司唯一股东及新公司,主张确认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的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6185.9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8044.9元、加班费3500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1. 原告与新公司无劳动关系,原公司注销后原告与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系雇佣关系;2.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仅应计算原公司存续期间;3. 原告工资已包含加班费,且原告在职时未提异议;4. 原告起诉新公司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请求驳回起诉。
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凭借充分证据有力驳斥对方主张:1. 提交工资发放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含新公司相关确认凭证),证明原告工作的连续性及两公司关联;2. 原告已就与原公司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因原公司注销未被受理,符合仲裁前置要求。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 确认原告于2024年9月至2025年3月期间与新关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 被告(原公司唯一股东、新关联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185.9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1506.5元,以上合计67692.4元;
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加班费主张因无在职时异议证据,缺乏理据)。
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
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
劳动用工中,用人单位需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关联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形的,需共同承担用工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注意留存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的证据,否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劳动者应留存工资记录、工作凭证等关键证据,在职期间若发现权益受损应及时主张,共同维护合法有序的劳动用工秩序。
陈胡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