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用工+公司注销,股东需连带清偿,4万余元诉求获支持
混同用工、未签合同、项目提成等争议如何认定?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原告(互诉被告)在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部分诉求获得支持,关联公司(已注销)的相关主体需承担对应责任,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按比例承担。
原告因与被告一(互诉原告)、被告二发生劳动争议,曾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阶段,原告请求裁决两关联主体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项目提成、加班费、病假工资、住宿费、失业保险金、入职前工资等多项费用;仲裁委裁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部分工资差额及未签合同工资,驳回原告其余请求,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原告不服仲裁,诉请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上述多项费用(含新增未休年休假工资、律师费)、确认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5月16日期间劳动关系、承担诉讼费;被告一不服仲裁,诉请撤销仲裁裁决并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由原告承担诉讼费。另查明,某关联公司(原告最初仲裁时所列主体之一)后注销,其股东包含被告一与被告二。
庭审中,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收入证明、转账凭证、银行明细、工资条、考勤记录、项目相关材料、请假及诊疗证明等证据支持诉求;被告一提交聘用意向书、保密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辞职申请书、考勤记录等证据反驳。
法院审理认定:1. 劳动关系方面,原告入职时关联公司(已注销)尚未成立,结合被告一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对原告的工作安排、工资发放沟通、社保约定等,认定被告一与关联公司(已注销)存在混同用工,因关联公司已注销,确认原告与被告一在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5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2. 工资差额方面,认定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25000元/月,被告一未协商单方降薪,应支付工资差额33042.21元;原告主张的利息无依据,不予支持。3.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方面,原告申请仲裁时部分请求超时效,且聘用意向书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视为已签合同,驳回该诉求。4.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方面,原告以个人发展为由辞职,未以法定理由提出解除,驳回该诉求。5. 加班费方面,双方工资为包薪制,约定工资已包含加班费,驳回该诉求。6. 项目提成方面,仅支持有合同及成本证据的一个项目提成9242元,其余项目证据不足,驳回。7. 病假工资方面,原告事假期间实际住院,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持506.7元。8. 未休年休假工资、入职前工资、住宿费、失业保险金、律师费方面,或超仲裁时效,或无事实/法律依据,均驳回。9. 被告二责任方面,关联公司(已注销)未合法清算,被告二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原告(互诉被告)与被告一(互诉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5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一(互诉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互诉被告)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5月16日工资差额33042.21元、项目提成9242元、2023年3月9日至3月19日病假工资506.7元;以上合计42790.91元;
三、被告二对上述第二项关联公司(已注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互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一(互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20元(双方各预交10元),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一负担1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1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39元,被告一负担283元,并迳付原告。
律师说法
律师提醒,劳动争议中,双方应明确劳动关系主体、工资标准、提成规则等核心内容,签订书面协议并留存完整证据(如工作沟通记录、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项目材料等),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公司注销前应依法清算,未清算注销的,股东可能需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相关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诚信原则,依法履行劳动义务,维护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
陈胡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