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胡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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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认定关联公司混同用工 成功追回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陈胡月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6日 82人看过 举报

2026-06-16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类型:民事代理|劳动争议?混同用工责任纠纷

  • 承办律所: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承办律师:高律师、陈胡月律师

  • 办案机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案件结果: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某服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至 2025 年 3 月 15 日存在劳动关系,判令被告法定代表人及某服饰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6185.9 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61506.5 元,合计 67692.4 元,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负担。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于 2024 年 3 月入职某衬布有限公司,任职打标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长期通过法定代表人配偶的个人账户按月发放。2024 年 9 月,同一法定代表人在同一经营地址注册成立某服饰有限公司,两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2024 年 12 月,原衬布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但原告仍在原工作地址、原岗位继续提供劳动,管理模式、薪酬发放主体均未发生实质变化。

2025 年 3 月,原告以用人单位长期未缴纳社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随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原用人单位已注销、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高律师、陈胡月律师代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费。

办案难点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明确本案核心办案难点:

  1. 用工主体认定存在障碍:原用人单位已完成注销登记,仲裁阶段因主体不适格被不予受理,需厘清注销后的责任承担主体,以及新成立公司是否应当承继用工责任。

  2. 混同用工举证难度较大:两公司为关联主体,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高度重合,需充分举证证明存在混同用工事实,进而认定原告与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3. 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存在争议:被告主张原公司注销后双方变为个人雇佣关系,工作年限不应连续计算,直接影响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的计算周期与金额。

  4. 雇佣关系抗辩意图规避责任:被告主张原公司注销后,原告与法定代表人个人形成劳务雇佣关系,试图以此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定用工责任。

  5. 加班费诉求证据支撑不足:原告虽存在超时工作情形,但缺乏完整的加班审批及考勤记录,被告主张约定薪酬已包含加班工资,该项诉求诉讼风险较高。

代理思路

针对本案特点与难点,承办律师制定了 "主体责任穿透 + 混同事实举证 + 年限连续计算" 的全流程代理方案:

1. 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混同用工事实

律师全面梳理原告的工资发放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清晰呈现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一、经营地址重合、经营范围高度相似的事实,同时证明原告在原公司注销后,工作地点、岗位内容、薪酬发放主体均未发生变化,符合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法律特征,应由新公司承继原用人单位的用工权利义务。

2. 穿透一人公司面纱,追究股东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明确指出,原衬布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作为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且公司注销未依法履行清算程序、未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依法应对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主张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保障劳动者法定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律师向法庭充分论证,原告系因公司主体变更被动调整用工主体,符合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法定情形。

4. 逐项论证诉求合法性,全面反驳被告抗辩

针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律师指出两公司存续期间均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用工满一个月后的二倍工资差额;针对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因公司长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原告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针对被告提出的雇佣关系抗辩,从人身依附性、管理从属性、业务组成等维度,系统论证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特征。

5. 合理优化诉讼策略,聚焦核心胜诉诉求

针对加班费诉求,结合现有证据情况及司法裁判规则,律师向原告充分释明诉讼风险,将诉讼重点放在劳动关系认定、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核心诉求上,集中力量保障当事人核心权益的实现。

陈胡月,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 8 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同时持有法律职业资格与知识产权代理双资质,系大湾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2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1442020********28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