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胡月律师
陈胡月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广东-中山
18229922904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广州、韶关、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江门...

咨询我
09:00-21:59

买卖合同纠纷案:精准反驳双重抗辩 全额追回拖欠货款

发布者:陈胡月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0日 22人看过 举报

2026-06-1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类型:民事代理|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承办律所: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承办律师:陈胡月律师、吴彩欣律师

  • 办案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案件结果:法院全面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 77543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77543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 1664.72 元全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案情简介

原告与第三人合伙经营布料生意,2023 年 5 月起与两被告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由两被告通过微信下单订购布料,原告按照被告指定地址送货,双方约定次月结算货款。交易过程中,原告、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组建微信工作群对接订单、对账及付款事宜,两被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

2023 年 9 月至 10 月期间,原告依约向两被告交付了价值 82228 元的布料,两被告仅支付 4685 元,尚欠货款 77543 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以 "原告并非交易主体、布料存在质量问题" 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吴律师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

办案难点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明确本案核心办案难点:

  1. 主体资格争议突出:两被告抗辩其系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原告并非本案适格原告,试图以此否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

  2. 质量问题抗辩复杂:两被告主张布料存在褪色等质量问题,且称已与第三人达成暂停付款的协议,需举证反驳其质量异议及协商事实。

  3. 无书面合同,证据依赖电子数据: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全部交易凭证均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送货单,需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交易事实及欠款金额。

  4. 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存在分歧: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需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合理的利息计算标准。

代理思路

针对本案特点与难点,承办律师制定了 "主体资格证明 + 质量异议反驳 + 证据链构建" 的全方位代理方案,全力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1. 全面固定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交易事实

律师指导原告收集整理了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送货单、转账凭证等全部证据,清晰呈现了原告参与订单对接、送货、对账及收款的全过程。同时,第三人明确出具意见,同意由原告作为唯一主体向两被告主张权利,有力证明了原告的适格主体地位。

2. 系统反驳质量问题抗辩,击破被告核心理由

律师从三个维度精准反驳被告的质量异议:一是两被告未在收到布料的合理期限内进行检验,而是径行进行水洗、裁剪等加工工序,加工环节可能影响布料材质;二是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客户反映的质量问题系原材料本身导致,而非加工或使用不当造成;三是两被告主张已与第三人达成暂停付款协议,但未提交任何协商记录或书面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精准主张逾期利息,维护资金占用损失

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张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最大限度维护原告的资金权益。

4.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判决顺利执行

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律师协助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依法冻结了两被告的银行账户及相关财产,有效防止了被告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为后续判决的顺利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1. 双重抗辩全面击破,货款本金全额获支持

我方成功反驳了被告提出的 "原告主体不适格" 和 "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两项核心抗辩,法院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 77543 元货款本金,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的经济利益。

2. 电子证据全面采信,事实认定清晰准确

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我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送货单等电子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被法院全面采信,准确认定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

3. 诉讼成本全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 1664.72 元全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全额退还,实现了维权成本的零负担。

4. 财产保全及时有效,保障执行权益

通过及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促使被告正视纠纷,为后续判决的自动履行或强制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陈胡月,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 8 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同时持有法律职业资格与知识产权代理双资质,系大湾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2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1442020********28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