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胡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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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成功抗辩知名品牌主张,诉争商标得以维持注册

发布者:陈胡月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247人看过 举报

2026-05-2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类型:行政代理|知识产权?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承办律所: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承办律师:陈胡月律师、郑力仁(实习律师)

  • 办案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案件结果:法院全面采纳我方全部抗辩意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知名时装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诉争商标有效裁定,我方当事人的注册商标合法权益得到完整保护。

案情简介

原告系国内知名时装集团,旗下拥有多个知名服装品牌及系列注册商标。我方当事人系中山本地一家服饰企业,于 2020 年申请注册了第 25 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的诉争商标,并于 2031 年获得专用权。

2024 年,原告以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 4 枚 “Teenie Weenie” 系列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我方当事人系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摹仿其知名商标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2025 年 6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作出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原告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列为被告,我方当事人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为维护自身合法的商标权益,我方当事人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全程参与行政诉讼程序。

办案难点

接受委托后,陈胡月律师团队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明确本案核心办案难点:

  1. 原告品牌知名度高,易形成先入为主印象:原告旗下品牌在国内服装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其提交了大量品牌宣传、销售及维权胜诉证据,容易使法院对商标近似性及恶意性的判断产生先入为主的倾向。

  2. 原告证据体系完备,抗辩难度大:原告提交了包括商标注册证、品牌介绍、媒体报道、销售记录、在先裁判文书等在内的数十份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体系,对我方抗辩提出了较高要求。

  3. 恶意注册主张举证责任倒置风险:原告主张我方当事人系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此类案件中,商标注册人需举证证明其注册行为的正当性,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4. 跨区域办案程序复杂:本案管辖地位于北京,需高效完成阅卷、证据提交、开庭等全部诉讼程序,对律师团队的跨区域办案能力提出了考验。

代理思路

针对本案特点与难点,陈胡月律师团队制定了 “精准比对商标差异 + 有力反驳恶意主张 + 全面梳理证据瑕疵” 的全流程抗辩方案,全力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商标权益。

1. 精准比对商标差异,论证不构成近似商标

律师团队从文字构成、呼叫发音、整体外观、含义四个维度,对诉争商标与原告的 4 枚引证商标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比对:诉争商标由三个无特定含义的英文单词组成,而引证商标均为 “Teenie Weenie” 或其缩写,两者在文字组成、呼叫方式上存在明显区别,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显著,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2. 有力反驳恶意注册主张,证明注册行为正当性

针对原告提出的 “恶意摹仿、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的主张,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我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产品设计图、生产销售记录等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系我方当事人为自身品牌发展需要而独立设计并注册,具有合理的使用意图和实际使用行为,不存在摹仿原告商标的主观恶意,也未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3. 全面梳理原告证据瑕疵,削弱其证明效力

律师对原告提交的大量证据进行了逐一质证,指出其提交的品牌知名度证据大多形成于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不能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时其引证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提交的在先裁判文书与本案案情不同,不具有参考性,有力削弱了原告证据的证明效力。

4. 全程跟进跨区域诉讼程序,高效完成各项工作

律师团队克服地域壁垒,高效完成了北京地区的阅卷、证据交换、开庭等全部诉讼程序。庭审中,律师围绕商标近似性、恶意注册等核心争议焦点发表了全面、详实的抗辩意见,清晰、准确地向法庭呈现了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

办案亮点

1. 成功对抗知名品牌维权主张,维持商标有效

在原告为国内知名时装集团、证据体系完备的情况下,我方律师通过专业、精准的抗辩,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了诉争商标的注册效力,保住了我方当事人的核心品牌资产。

2. 商标近似比对意见被法院全面采纳

律师提出的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的核心抗辩意见,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完全采纳,成为本案胜诉的关键。

3. 恶意注册抗辩成功,厘清商标注册正当边界

法院明确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我方当事人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厘清了商标注册的正当边界,维护了中小微企业合法的商标注册和使用权益。

陈胡月,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 8 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同时持有法律职业资格与知识产权代理双资质,系大湾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2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1442020********28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