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仲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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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仲楠律师代理常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王仲楠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4日 103人看过 举报

2026-09-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宋某甲诉称,被继承人宋某戊于2025年12月去世,未设立遗嘱。原告请求依法分割宋某戊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现价值140万元)及存款10万元,要求原告、被告常某乙、被告宋某丁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并由常某乙、宋某丙承担保全保函费八百余元。事实理由为,案涉房产系宋某戊与常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常某乙名下。

被告常某乙辩称,宋某戊生前查出白血病后写下《郑重声明》,将其房产及物资交由常某乙全权处理,应认定为遗嘱。且宋某戊与常某乙于2023年6月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案涉房产归常某乙个人所有并办理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该房屋不属于遗产。此外,原告及宋某丁有能力但未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自2000年起未与被继承人联系,宋某丁自1984年后亦未联系,均不应分得遗产。

被告宋某丙辩称,其系宋某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日常居住距离近,平时由其照顾宋某戊,答辩意见与常某乙一致。

被告宋某丁辩称,其高中时与宋某戊联系过最后一次,答辩意见与原告诉请一致。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宋某戊的遗产及遗嘱效力问题;二、原告主张的存款及法定继承份额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焦点一,常某乙提交了《郑重声明》及《夫妻财产约定书》、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时的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宋某戊生前已将案涉房产权利全部转让给常某乙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原告及宋某丁虽对声明及约定真实性不认可,但不申请司法鉴定,视为放弃鉴定权利。法院结合其他材料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未申请撤销或确认相涉声明及约定无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产系宋某戊个人遗产。

关于焦点二,原告主张分割10万元存款,但未能提供确切证据证明该存款客观存在。常某乙及宋某丙提交了住院病案、医疗费用材料等,证明二被告一直照料宋某戊并花费大量医疗费用。原告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存款存在,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履行赡养义务或不履行的客观原因。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关于房产,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产系宋某戊个人遗产,对其分割房产份额的诉请不予支持。如存案涉权利,相涉权利人可另行依法确认权属性质并主张自身合法权利。

关于存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诉请确切存在数额,且原告未履行赡养义务,对其诉请不予确认。原告于法庭辩论前撤回对丧葬费4.9万余元的主张,相应诉讼费九十余元予以退还。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宋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8万余元及保全费五千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8万余元及保全费五千元,法院退还案件受理费九十余元。

 

【律师价值】

王仲楠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要求分割巨额房产的诉求,王律师精准锁定“夫妻财产约定”与“生前声明”两大核心抗辩点。庭前,王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提交了《夫妻财产约定书》、不动产权证书及办理时的录音录像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效证明了房产已归当事人个人所有。庭审中,针对原告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王律师巧妙利用原告放弃司法鉴定的程序漏洞,巩固了证据效力。同时,王律师通过提交详尽的医疗及护理票据,有力证明了当事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而原告未尽赡养义务。最终,王律师凭借严密的逻辑与扎实的证据,成功帮助当事人保住核心房产,取得全面胜诉。

王仲楠,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受聘于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青岛市)。  业务专长:劳动争议纠纷、工伤纠纷、婚姻家庭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
1370220********72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