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王某甲于2025年11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在职期间,某公司未能依法为王某甲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且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2026年5月15日,王某甲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被迫提出离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甲委托王仲楠律师代为处理该劳动争议。王仲楠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王某甲的入职时间、工资发放情况及社保缴纳记录,指导其收集并固定了相关证据。随后,向某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诉求包括:要求某公司支付2025年11月至2026年5月期间拖欠的工资1.8万余元;支付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八千余元;支付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5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4万余元。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调查。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是否成立,王某甲据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其二,双方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是否清楚,某公司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其三,各项仲裁请求的金额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仲裁调查阶段,王仲楠律师紧扣上述焦点,通过详实的证据链条证明了某公司的违法用工事实,并从法律适用角度详细阐述了各项诉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后续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裁判结果】
经过仲裁委的释法说理与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委依法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某公司需支付王某甲工资、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等各项调解款共计3.6万余元。为保障王某甲的权益,调解书约定该款项分八期支付:第一期于2026年9月22日当天支付两千元;第二期至第八期分别于每月28日之前支付四千余元,自2026年10月开始至2027年4月28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同时约定,若某公司任意一期逾期未支付,王某甲可就全部剩余未支付的调解款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某公司需加付违约金九千余元。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互不追究,再无任何劳动争议。
【律师价值】
王仲楠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谈判策略。接手案件后,他迅速指导当事人固定了未签劳动合同及欠薪的关键证据,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条。在庭审中,王律师精准归纳争议焦点,将复杂的法律条文转化为有力的抗辩逻辑,给被申请人施加了合理的法律压力。在调解阶段,他巧妙利用分期支付与违约条款的博弈,既确保了当事人能尽快拿到首期款项,又通过强制执行与违约金条款为后续款项上了“双保险”,最大化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的高效圆满解决。
王仲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