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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X、董X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慧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4日 15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贾XX,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原告:董X,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X,辽宁XX律师。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宋X,辽宁XX律师。

被告:毛XX,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原告贾XX、董X与被告毛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XX、董X的委托代理人宋X,被告毛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XX、董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房屋租金6万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所产生的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1、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4日起算;2、以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4日起算。)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位于辽阳市白塔区××街×××××号×××层××××原告共同共有,自2007年起,二原告将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当时双方约定上打租,房屋年租金为3.5万元。被告租赁房屋一直使用至今。后因拖欠房屋租赁款,2020年9月7日原告贾XX与被告补签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对拖欠租金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认可由于经营原因拖欠房租2年(七万元整)并承诺2周内支付房租1万元,3个月内付清拖欠的所有房租款。2020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房租1万元,尚欠6万元房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

被告毛XX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数额及事实均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坐落于辽阳市白塔区××街×××××号×××层××××原告共同所有。二原告将房屋租赁给被告,约定房屋年租金3.5万元。因被告毛XX拖欠房屋租金,2020年9月7日原告贾XX(甲方)与被告毛XX(乙方)补签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期限2019年5月4日至2021年5月4日止,租金叁万伍仟元整。乙方毛XX由于经营原因拖欠房租2年(七万元整),乙方承诺3个月内付清拖欠的所有房租款。若不能付清房屋租金,甲方贾XX有权更换锁具等,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另备注乙方承诺两周内付清房租一万元。2020年12月8日,被告毛XX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一万元,剩余六万元房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毛XX一直未支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房产证、结婚证、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毛XX拖欠房租属于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二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房屋租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二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年利率6%赔偿利息损失一节,数额过高,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XX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尚欠原告贾XX、董X房屋租金60000.00元;

二、被告毛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贾XX、董X租金损失(以租金3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5月3日,以租金6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原告贾XX、董X已经预交,由被告毛XX负担1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贾XX、董X1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慧律师,系辽宁共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硕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帮助企业实现高效、合法、合规的管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辽阳
  • 执业单位:辽宁共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1020********4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