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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王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滕宙峰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1日 8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202民初7135号

原告:张XX,女,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一般代理),湖南XX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XX(一般代理),湖南XX实习律师,证号××。

被告:王X,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洪江市。

原告张XX诉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滕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X偿还我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承担利息,并要求支付迟延债务利息。共计50000元。2、案件受理费及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告王X承担。事实和理由:

被告王X因做资金周转于2018年11月1日,向我借款50000元,借期1年;2019年3月11日,向我借款100000元,借款周期1至6个月;可被告王X至今没有偿还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X偿还我的借款本金15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告王X承担。

被告王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因需资金周转,于2018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于当日从其银行账户中取现金5万元后交付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载明:“今借到张XX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借期一年。”2019年3月11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当日原告从其银行账户转账支付9.75万元至被告指定账户,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载明:“今借到张XX人民币十万元整(¥100000.00),资金周转,借款周期1-6个月。”上述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经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形成纠纷。

另查明,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其与被告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时陈述应按年利率36%、15.4%分段计算利息。

上述事实,经原告当庭举证、辩论,本院确认,有原、被告居民身份证、借条、取款单、转账凭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了资金,有借条、取款单、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现借款期限已到,被告应当履行还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实际向被告银行转账金额为9.75万元,故案涉借款本金合计为14.75万元(5万元+9.75万元),对原告诉求的借款本金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因案涉借款本金5万元、9.75万元出借时间分别为2018年11月1日、2019年3月11日,故应从出借之日起分别计算借款利息。因案涉两张借条上均未约定借款利率,故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陈述按年利率36%、15.4%分段计算借款利息,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的规定,5万元借款本金的借款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9.75万元借款本金的借款利息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庭审抗辩权,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X借款本金50000元及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被告王X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X借款本金97500元及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9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

三、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王X负担1433元,原告张XX负担7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欧 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XX


滕宙峰律师,法律服务经验丰富,能同时独立承担多项任务并具有丰富的团队管理和合作经验。 精通法律文书的起草、标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云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6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