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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曾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滕宙峰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1日 3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104号

原告:怀化市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华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1202MA4PAKXC4R。

法定代表人:邓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吕XX,湖南XX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实习人员。

被告:曾X,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新XX(魏XX私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2583476W。

法定代表人:马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滕XX,湖南XX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怀化市XX公司诉被告曾X、湖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怀化市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清偿货款本金38085元;二、判令被告以未清偿货款本金3808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5.8%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所有货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本案产生的财产保全费、保函费(如有)、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曾X及湖南XX公司在承包“怀化市迎丰路营房建设工程整修及新建工程”期间,发生多次钢材买卖交易。最后两笔交易是被告曾X于2021年1月12日、1月25日在原告处购买钢材,货款金额38085元。原告将钢材交付后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但被告至今仍然没有支付货款产生纠纷。被告未及时清偿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要求被告以未清偿货款本金3808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5.8%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所有货款本金清偿之日支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湖南XX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管辖条款。合同第七条约定:发生争议后,双方首先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甲方(即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该协议管辖约定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案件应当移送被告湖南XX公司所在地法院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怀化市XX公司与被告湖南XX公司在《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产生争议后,由被告湖南XX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被告湖南XX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辖区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原、被告双方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协议有效。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管辖法院应为湖南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员  李 玲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彭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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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云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6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