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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余力律师承办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限期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发布者:余力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4日 14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m,男,1986年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力,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钟Y,女,1986年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原告李m与被告钟Y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 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m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余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Y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m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3年12月份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中利息变更为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11月期间,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将90000元出借给被告。后原、被告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其中2022年4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为40000元,利息为每个月600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20日。2022年10月1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50000元,借款利息为每月750元。两份借款合同都约定了如被告违约,被告应当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告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问无果。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钟Y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和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被告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22年6月2日、8月15日、8月30日、10月18日、10月18日和11月4日分别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被告转账 29100元、9700元、9700元、17750元、29251元和 4500元。其中29251元经双方确认借款金额为29250元。借款时,被告未出具借条。

此后,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补签了两份条款基本一致的《借款合同》,其中2022 年4月20日的《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40000元,此款已于2022年4月20日交付给乙方。借款利息:每月600元,借款期限:自借款交付之日至2024年4月20日。2024年10月17日的《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50000元,此款已于2022年10月17日交付给乙方。此外,两份合同均约定还款方式:借款到期之日,乙方主动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借款本息。逾期还款方式:乙方如逾期不还借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每日加收违约金。如乙方违约,乙方同意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此后,

被告分别于2022 年11月15日、11月18日、11月30日和12月30日偿还300元、1000元、300元和300元,合计1900元。2023年,被告分别于1月20日、1月31日、2月17日、3月3日、3月3日、3月22日、3月26日、5月26日、6月21日、6月21日、7月20日、10月20日、11月21日、12月27日和12月28日偿还了利息2300元、300元、300元、1000元、300

元、1300元、150元、2600元、300元、1000元、1300元、1300元、1300元、1000 元和 300元,并于2023年3月3日偿还了本金10000元。2024年1月27日,被告偿还了1300元。此后,被告再未偿还借款本息。

另查明,2024年4月,原告与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律师费****元。

再查明,2022年5月20日至2022 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7%022年8月20日至2022 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原告应被告的借款请求向其提供了借款1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与借条相互印证,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时间载明的借款时间与双方实际转账时间不一致,故双方实际转账之日为借款合同成立之日。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对合法的借款本息应当清偿。现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40000元借款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未按约还款,被告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全部案涉借款本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的规定,案涉29100元和9700元借款合同分别成立于2022年6月2日和2022年8月15日,案涉9700元、47000元和4500元借贷合同分别成立于2022年8月30日、10月18日和11月4日,应分别以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即29100元和9700元借款以年利率14.8%限,9700元、47000元和4500元以14.6%限。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算的利息,本院分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根据原告提供的还款清单,被告自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3日向原告偿还了案涉借款的利息6100元和本金10000元,对于利息6100元,经本院计算未超过案涉借款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息上限,对此本院不作处理。对于偿还的本金10000元,在双方没有约定清偿或者抵充顺序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偿还先到期的借款 29100和9700元。核减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8800元(29100元+9700元-10000元)和61200元,合计90000元。被告自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1月27日偿还的11850元亦未超过案涉借款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息上限,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8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算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12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律师费****元,原、被告已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进行约定,且原告已经实际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Y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Y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m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8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算;以612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算);

二、被告钟Y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m支付律师代理费****元;

三、驳回原告李m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1087元,由被告钟Y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有能力执

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余力律师,湖南大学毕业,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株洲
  • 执业单位: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220********4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