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力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4日 7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1989年11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特,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力,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辉,男,1962年3月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启,男,1980年9月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醴陵市**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杨某、杨某辉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3)湘0281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杨某是否将本案案涉工程转包给杨军华的事实需要原审法院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3)湘0281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某、杨某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32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