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大概
2023 年 5 月,刘某某驾驶自有车辆与马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及车上乘坐人徐某某、徐小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三原告受伤后均在武陟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其中马某某经鉴定构成相应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案涉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 200 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三原告就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与被告协商未果,委托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卜大钊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67833 元,甲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庭审中,保险公司对部分费用凭证、住院天数及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辩称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卜律师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充分证明事故责任、损害后果及保险责任,反驳保险公司的不合理抗辩。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三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 63800.61 元,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判决甲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63800.61 元,三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卜大钊律师

关注小程序
关注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