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大概
2021 年 7 月 25 日,原告张某某受雇驾驶登记在甲运输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张某某的豫 HP2998 号货车前往杭州送货,行驶至沪昆 G60 高速路段停车区时,因检查车厢篷布意外从车上掉落,造成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先后在杭州市第九人民医院、武陟县人民医院就诊并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 12258.46 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且需相应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案涉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在丙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就赔偿事宜与各被告协商未果后,委托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卜大钊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及两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213928 元,其中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
庭审中,乙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受伤情形不属于保单约定责任范围,且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不低于 70% 责任;丙保险公司对事故真实性提出异议,主张原告受伤情形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范围,且鉴定程序违法,同时认为保险纠纷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应合并处理。卜律师针对各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提交了保险单、病历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充分证明原告受伤系提供劳务过程中为维护车辆运行所致,属于两份保险的赔付范围,且鉴定程序合法有效,案涉两种法律关系可合并处理以减少当事人诉累。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受伤情形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的赔付情形,两种法律关系可一并处理。判决丙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100000 元,乙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共计 59000 元,案件受理费由两保险公司按比例承担,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卜大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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