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大概
2022 年 7 月,武陟县嘉应观乡人民政府为包含王某某在内的 344 人,在甲保险公司投保《团体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约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 3 万元,保险期间自 2022 年 7 月 14 日至 2023 年 7 月 13 日。2022 年 12 月,王某某无证驾驶四轮拖拉机时,因车辆前轮故障导致方向失控、车辆侧翻,王某某摔出车下受伤后经医院确认死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王某某的四名法定继承人(原告)就 3 万元保险理赔款与甲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委托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卜大钊律师提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庭审中,甲保险公司对事故及保险信息无异议,但辩称王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保险免责事由,且已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卜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重点就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履行情况展开质证,主张保险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履行法定的免责条款提示义务,该免责事由依法不能成立。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无证驾驶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其免责主张不成立。判决甲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名原告保险理赔款 30000 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原告的合法保险权益得到全额维护。
卜大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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