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大概
2015 年 9 月至 2016 年 2 月期间,甲制衣公司及张XX多次向原告李XX借款,累计出具借条借款 252000 元,借条均由张XX签字并加盖甲制衣公司公章;此外李XX还代甲制衣公司、张XX向案外人偿还 10000 元借款,张XX就此向李XX重新出具借条。上述借款共计 262000 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 2%,但被告方始终未偿还本金及利息,经李XX多次催要仍推脱不还。
李XX委托河南XX大钊律师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甲制衣公司、该公司前后法定代表人冯XX、郑某某及张XX连带偿还借款本金 262000 元及自 2015 年 9 月 28 日起按月息 2% 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庭审中,张XX辩称案涉借款系其个人借贷,与甲制衣公司无关,公章为私用的旧章,且已通过加工服装抵扣部分欠款;郑某某辩称其对借款不知情,借条公章非公司备案章,不应承担责任;冯XX辩称其仅为名义法定代表人,不应承担公司债务。卜律师针对各被告抗辩,提交借条、银行转账明细、企业工商信息、公章备案查询证明等证据,充分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甲制衣公司的借款主体资格,以及郑某某、冯XX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与甲制衣公司、张X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郑某某、冯XX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甲制衣公司、张XX连带偿还李XX借款 252000 元及相应利息,郑某某、冯XX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XX单独偿还李XX借款 10000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均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原告的合法债权得到有效维护。
卜大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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