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三,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大钊、黄**,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甲、乙、丙。
2.审理法院及案号: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25)豫0823民初****号。
3.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二)案件过程
1.借款发生与结算:2022年2月18日、3月14日,张三分两次向李四转账150000元、30000元。2022年5月2日,双方结算后,李四出具借款条,载明借款219000元,月利率1分,约定20个月内还清,甲作为配偶、乙及丙作为担保人签字,担保期限约定至本金还完结束。后李四通过微信另行借款50000元,共计借款269000元。
2.还款情况:被告陆续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截至2025年5月2日,剩余本金156000元、利息4360元及后续逾期利息未偿还。
3.婚姻关系背景:李四与甲于1998年3月20日登记结婚。
(三)原告诉求与各方答辩
1.原告诉求
判令李四、甲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6000元及暂计至2025年5月2日的利息4360元,剩余利息以156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25年5月3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判令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答辩
李四对原告诉请的本金、利息金额无异议;
甲辩称不清楚借款事宜,不愿承担责任;
乙、丙未到庭答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四)卜大钊律师发挥的作用
1. 协助原告整理借款条、银行转账记录、结婚登记申请书等关键证据,清晰梳理债权债务关系,证明借款事实、夫妻共同债务属性及担保情况;
2. 明确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及还款记录,准确主张剩余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保障原告合法债权;
3. 针对保证责任问题,结合法律规定提出连带责任保证主张,虽法院最终认定保证期间已过,但充分维护了原告在保证责任方面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理全面覆盖原告核心诉求。
(五)案件结果
1.法院认定
案涉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条及转账记录等证据充分,李四应承担还款责任;
甲在借款条签字,且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双方未明确保证方式,乙、丙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且约定的担保期限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已过,原告未在保证期间起诉,故二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判决结果
李四、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三本金156000元、利息4360元及逾期利息(以156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25年5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4元,由张三负担109元,李四、甲负担1745元;保全费1322元,由张三负担78元,李四、甲负担1244元。
卜大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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