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干零六十三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主要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
第二类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
第三类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
第四类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通过明确列举式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以与大妻共同财产相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