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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2020了,交通事故赔偿还分农村和城镇吗?

作者:盈恒瀛刘军律师团队时间:2020年05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02次举报

2005年12月,14岁的重庆女孩何源(化名)和另外两个同伴在一场车祸中不幸离世。何源(化名)只获得9万元的赔偿,还不足另外两名城镇户口的女孩判赔的一半,原因是何源(化名)的户口还在江北区的农村。“3名少女同遭车祸,为何赔偿不同?不是说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对待死亡?”失去爱女的何某某夫妇在悲伤之余,发出这样的质问和呐喊。此事引起了社会上对“同命不同价、城乡差别大”的激烈争论。

造成这一现象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4日作出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城里人和农村人的年收入不同,获得的赔偿自然不同,看起来很有道理,但是以收入标准来衡量生命价值时却显得那么的荒谬。如果按照这样的方法思路来制定赔偿额,那么马云被撞了是不是保险公司就要破产了?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下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了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在发生事故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按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标准获得残疾、死亡赔偿金的赔偿:1.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2.受害人在城镇有固定收入。看起来同命不同价的问题解决了,但是更大的问题又出现了,多少受害者满足这两个条件,但是又有多少满足条件的受害者提供不了证据!

有人会说,这两个证据很好提供呀,不就是一个工作证明和一个居住证明吗?笔者经过办的几百起交通事故案件里面,大概百分之八十都需要走农村户口参照城镇户口赔偿,这其中能完整提供所需材料的不足一半。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大部分都是外地务工的农村人,他们是骑行电动自行车的主力军,而伤者大多也在电动自行车车主里面产生。除非是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否则坐在汽车里面的人受伤的概率很低。这群体通常租的都是比较便宜的房子,很多人是合租,通常会找老乡合租。那么问题来了,租赁合同没有,居住证也没办过,如何证明我在这里居住?居委会开证明?没有登记过居委会也不会给你开。我的一个当事人张某超,居住在松江车墩镇的一个烂尾楼里,属于城镇范围但是开不出证明,因为那里连居委会都没有,最后我了解到派出所对其进行过暂住登记,于是乎带着所函和执业证去派出所调来了暂住登记,证明我方确实居住在城镇范围。再说工作证明,当事人签过劳动合同的不过十之二三,大部分都是口头协议,工资发放也是五花八门,有微信付的,有支付宝转账,有现金的。。。。。。即便是转账,好歹也备注下工资呀,当事人基本都没有这一块的法律意识。这种情况我们联系单位出证明,然后打出当事人的流水,整理好转账时间、金额、转账人与单位的关系等等,尽可能说服法官。

这一情况一直持续到了2019年,众所周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交通事故呈多发态势,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总量也是不断攀升。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相关赔偿标准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面广,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赔偿金这个项目,占整个赔偿总额比例往往是最高的,以往按照受害人户籍是城市还是农村来认定赔偿标准,会导致结果的巨大差异,这也引发了“同命不同价”之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治观念的进步,改变这一状况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而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推进,也为改革提供了契机。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该意见第17条明确规定“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对建立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原则提出明确要求。

2019年9月2日,最高法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并规定试点工作应于今年(2019年)内启动。由此全国范围“同命同价”试点工作帷幕正式拉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在2019年12月下发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是:

1,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2,上述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3,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在上海市,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计算伤残赔偿金时统一以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无论是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标准都一样。至此,同命同价在魔都得以实现。

注:上海市2019年度全市人均居民可支配收入694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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