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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解读

作者:盈恒瀛刘军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9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7次举报


 工伤认定的申请,需要在一年之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是普遍所知晓的内容,其具体规定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大多劳动者遇到的第一个难处,就是事故前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缺乏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情况下,那么劳动者需要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是工伤认定前不可避免的流程。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双方若有一方不服,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后续又可能衍生出二审,直到拿到最终的判决结果,早已超过了一年的时间,是不少劳动者担心的时效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七条对这一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所花费的时间,是能够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换言之,在事故后一年内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诉讼请求,就不必担心因为确认劳动关系的审理,导致工伤认定时效超过的问题。

 

但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诉讼请求,对于工伤认定时效也仅是中断,而非中止。简单来说,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在得到劳动关系裁判结果后,并非按照一年的时间重新起算,而是一年的时间扣除掉在提出确认劳动关系请求前的时间后,剩余的天数来计算申请工伤认定所拥有的时间。

 

举例说明,在事故后360天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在拿到裁判结果后,需要在5天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需要提出的是,如果裁判文书是仲裁裁决、或者一审判决,那么送达时,因为还能继续后续诉讼程序,裁判文书并未生效。自该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算后续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还是待起诉期/上诉期满,无人起诉/上诉,裁判文书生效后起算后续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目前并无明文规定。

 

保险的方式,可以在文书送达后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部分人社局会直接受理申请,待后续调查过程中,发现如果劳动关系争议还在审理过程中,会作出中止审理工伤认定的决定。部分人社局会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补正文书送达或生效的证明,但给予的时间,也能直接规避时效的问题。

 

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几家用人单位同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者不能区分到底与哪家用人单位是属于劳动关系,而选择其中一个单位仲裁、诉讼后,通过这家单位举证材料和陈述事实后,发现应该是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重新对其他单位提出劳动关系的仲裁、诉讼请求,是否还会扣除掉之前与第一家单位仲裁、诉讼的时间,目前也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人社局对于此类情况,还是作出了扣除,认定都属于在对权利进行主张,不管是哪一家用人单位。

 

    因此,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及时关注工伤认定的申请情况,一方面积极向单位主张权益,另一方面一旦发现单位怠于处理工伤事务的,可以自己及时准备申请材料,按需提起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并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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