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恒瀛刘军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516669450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司法实务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

作者:盈恒瀛刘军律师团队时间:2021年09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27次举报

司法实务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 

        目前社会上的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同时,对精神的损害是不可逆的。社会和生产力的进步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精神上的享受,随之而来的便是在精神受到伤害后对于该方面的赔偿问题。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含义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其含义已经决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为因精神遭受侵害而引起的赔偿项目,属于精神方面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看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他人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遭受损害,并以此请求赔偿的项目。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法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以公民的人身权益遭受侵犯为前提条件,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伤残赔偿金的关系

        从现有的法律来看,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伤残赔偿金属于并列的赔偿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分别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伤残赔偿金做出了相关阐释。

        但是残疾赔偿金的数额是固定,不会因加害者的手段、行为、目的等程度的轻重而加以增减,精神损害抚慰金则不然,其强调的是对于受害者主观精神的抚慰和赔偿,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往往与加害者的手段、行为、目的等客观情况相联系,并且也受到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的限制。 

 


盈恒瀛刘军律师 已认证
  • 18516669450
  •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123次 (优于98.7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5次 (优于97.9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3692分 (优于99.5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2篇 (优于97.01%的律师)

版权所有:盈恒瀛刘军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09808 昨日访问量:7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