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4558.65元及利息13365.12元,罚息15280.73元,复利1790.62元(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5月8日),以上合计254995.1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信用贷款额度:320000元。
二、贷款发放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贷款9笔,共计478000元,贷款期限均为36个月。
三、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标准:利息为固定月利率1.5%,对逾期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30%计收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违约情况: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五、尚欠金额:截止2018年5月8日,被告尚欠本金224558.65元及利息13365.12元,罚息15280.73元,复利1790.62元。
六、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原告以被告兰XX与被告彭XX在借款时是夫妻关系为由,要求被告兰XX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本金和利息、罚息、复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被告兰XX与被告彭XX在借款时是夫妻关系为由,要求被告兰XX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被告兰XX不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本院本案不予审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XXX偿还贷款本金224558.6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5月8日,利息13365.12元,罚息15280.73元,复利1790.62元,后续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后续罚息按月利率1.95%计算,复利按罚息利率对未付利息计收,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24.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