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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

发布者:周迪律师团队 时间:2022年11月14日 8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XX,男,1978年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976年生,汉族,户户籍地江苏省盱眙XX,无定所。

审理经过

原告XX与被告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9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10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被告金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X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来沪发展已五年,从事室内装修中的油漆粉刷工作。2019年原告年收入5-6万元左右,无从业、收入凭证。系争款中1.2万元源自原告工作积蓄,另2万元源自原告的支付宝花呗中。202074日双方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搜索互加了微信,见面后遂与被告共同居住于被告租借的平型关路住房。2020710日双方关系终止。同居期间,被告以儿子结婚需资金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因为被告答应还款,所以原告均同意出借,分别于202074日、5日通过微信各转款被告2000元和1万。202075日被告出具了金额2万元借条一张。202076日、10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花呗按被告要求转至上海XX各1万元。原告嗣X向被告催款并报警,被告撕坏了字据的一角,原告做了补贴。因为被告拒绝还款致原告于2020821日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金XX辩称,被告2019年在沪从事家政服务,当时月收入4000-4500元。2020年因病未工作至今,无从业和收入凭证。原、被告的确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成为微信好友,20204月起开始聊天,6月见面并共同居住于被告租借的平型关路XXX号住处,2020720日双方关系终止。被告的确向原告表示过其儿子结婚缺资金,是原告主动转款给被告共计3.2万元,其中2万元是原告对被告经济拮据的接济,另1.2万元是原告支付被告的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开销。字据是被告在拒绝原告提出的过分性要求时被逼书写,字据中的金XX是被告非正规场合使用的名字,因字据是在自己非意识情形下书写,故金额写错、名也未签。字据出具于2020710日之后,具体日期已不记得。被告从未答应还款,双方分手后原告提出要么与之复合要么还钱,所以被告让其打官司。因双方间不存在借贷,故不同意诉请。

本院查明

审理中,原告提供了1、字据原件一张,反面是租赁协议;2、原告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5张及被告微信头像信息截图;32020710日原、被告当面交流录音光盘附文字稿摘录,证明被告对710日前发生的2万元借款的确认及再欲借款1万元的意思表示;42020720日原告代理人与被告的电话录音附文字摘录,证明字据是被告书写及已收悉原告转至XX小厨的钱款。被告经质证,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同其辩称,认可字据右上角撕毁痕迹是其所为。对证据2没有异议。对证据34称原告及律师均是在被告不知情情况下擅自录音,证据取得途径不合法,不认可录音内容。被告坚持其辩称,未提供证据。因原告拒绝调解致调解不成。

庭后,原告按法院要求提供了其证据34文字稿完整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双方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互加了微信并交流。原告一度与被告共同居住于被告租借于平型关路的住房。同居期间的202074日,原告两次微信转款被告计2000元。次日又微信转款被告1万元,当天被告出具字据一张,载明:金雨花今借XX20000万元。201975”202076日原告自其支付宝花呗转款1万至被告指定的上海XX。2020710日原告就和被告的交流录了音,录音中被告称叫你35万都拿不出来啊……本来叫你拿5万的……”原告道我都没有钱了被告道你去套花呗。原告道花呗已经欠了1万块了。被告道那怎么办,我去人家家里上班去了。……你借了花呗我来还。”……被告道我跟我小姐妹打电话,你去她饭店转1万块钱出来好吧,我过两天挣钱给你,统统给你。”……原告道你当我银行啊?”被告最后1万块了……”原告我没钱了。被告你到底借不借,说过了下个月还给你,下个月花呗我来还,可以吧。”……原告还有2万块钱呢?被告“2万块等我有了给你,别拖拖拉拉的。原告什么时候还?被告月底,走吧。整个录音中充斥了被告的强势和原告的无奈。当晚831原告自其花呗又转款1万至上海XX。被告认可收悉了上述3.2万元。嗣X在原告的催款中被告撕坏了字据的左上角。2020821日原告以被告借款不还为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关系的确立需要有表借贷合意的借条、借款交付和出借款来源等客观证据佐证,亦应有同意出借的合理解释。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2万元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字据原件一张、微信、花呗转款截图五张、原被告2020710日交流录音佐证。字据证明了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合意。被告对字据真实性无异议,解释金雨花就是被告,“20000万元2万元,“2019.75应是2020年。根据借款署期当日原告尚未交足被告2万元,原告对字据金额写为2万元亦无合理解释,故仅凭字据无法确认双方间存在2万元借贷关系,但根据2020710日原、被告交流录音中明确反映出被告的借款要约和还款意思表示,明确反映出2020710日之前原告转给被告的2万元被告愿意归还及被告再欲借款1万元的意思表示。被告抗辩原告录音是在其不知情情况下进行,取得途径不合法,该证据不应采信。法律规定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原告的手机录音原件存在,虽是偷录,但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也未侵犯被告权益,而是客观反映了被告借款要约的场景,客观还原了事情经过,该录音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原告的转款截图和被告认可的收款之实,对原、被告间3万元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另2000元虽然原告有交付之实,但借款性质证据不足,该2000元借贷关系本院不予采信。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希望被告通过本次诉讼能引以为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金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XX借款3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原告XX已预付),由被告金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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