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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XX、陈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周迪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2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俞X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俞XX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陈XX被查封的财产一时无法变现,且未发现被执行人陈XX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俞XX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俞XX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恢复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4执恢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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