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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X与邵X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周迪律师团队 时间:2022年10月19日 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二、被告是否应当履行协议书所约定的付款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妹关系,虽然双方均未提供直接证据以明确房屋购房款的具体构成情况,但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认房屋有大部分的出资来源于原、被告的父母。证人陈XX作为原、被告的亲戚当庭陈述了协议书起草的相关情况,虽然在庭审中,证人与被告发生言语冲突,但无相关证据证明证人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对证人陈XX的证人证言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证人陈XX的陈述,可以确认原、被告的母亲何XX在临终前托付证人处理好原、被告之间就201室房屋所产生的争议。何XX去世之后,被告起草了相关协议书,原、被告在证人及证人之妻的见证下签署了协议书。该协议书可以视为一种涉及家庭财产分配的家庭内部协议,是由家庭成员在亲属的见证下所签订,是家庭内部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家庭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原、被告均产生约束力。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属于有效协议,该协议第七条有约定,即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有一方违约,本协议立即终止。虽然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在2020年9月15日支付给原告合同所约定的款项,但该违约行为不能导致协议的终止,根据诚信、公平、对等的法律原则,该条应理解为原告应严格遵守协议书所约定的义务,即如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则无权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书所约定的付款义务。被告所主张的原告之违约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点:1、原告在协议书签订之后仍然对原告进行骚扰;2、原告没有及时向XXX履行偿还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义务;3、原告没有及时偿还挂靠在被告名下的XX银行白金信用卡。被告对其主张的上述违约行为承担举证责任。首先,被告认为原告在协议书签订之后对其进行骚扰,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其次,根据2020年8月24日的书面说明,原、被告确认在该时间点,XX银行的相关按揭贷款已经还清,双方并未提及原告存在逾期偿还按揭贷款的违约行为,只是表示继续履行协议书的内容,因此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亦不予采信;最后,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按时偿还XX银行白金信用卡,根据协议书约定,截止到付款日即2020年9月15日,该白金信用卡的相关账单都应由原告及时偿还,并无证据显示出原告在该付款日之前存在逾期偿还信用卡的行为,被告主张的该项违约情况,本院不予采信。在2021年7月,被告为原告偿还了57,721.37元金额的信用卡欠款,原告同意该款项从被告的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综上,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根据协议书向原告继续履行付款义务,根据2020年8月24日的书面说明,被告在该时间点之后还应支付原告1,026,659.13元。在此之后,被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原告转账30,000元、于2021年7月为原告使用的信用卡还款57,721.37元,该些款项应当从应付款项中扣除,故被告目前还应支付原告938,937.76元。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938,937.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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