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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得不说的问题之——孩子怎么办?

发布者:王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 |604人看过举报

男女双方离婚后,孩子归谁也就是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是离婚后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一般来说,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8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一、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

1)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小结:两岁以下母亲养,母亲如果有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情况时也可以由父亲抚养。

2)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会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可作为子女随父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但抚养义务人仍是父母。

小结:两岁以上先协商,协商不成按最有利于子女原则决定。

3)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诉讼中,除生活困难的父或母存在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外,如果子女选择随生活困难的父或母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尊重子女的选择。但对于子女意见的真实性应尽量探究其真实意愿。

小结:八岁以上应把孩子的真实意愿作为重要因素考虑。

二、离婚后继子女的抚养

由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没有血缘关系,因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应本着以下原则处理: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不能勉强,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可自然解除。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受继父或继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或继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但由继父或继母养大成人的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于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或继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小结:愿意养的接着养,不愿养的不勉强。

三、离婚后养子女的抚养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如养父母离婚时经生父母及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未成年的养子女一方面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由生父母抚养;另一方面可以变更收养关系,由养父或养母一方收养。但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收养法》的规定,不得侵犯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养父母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继续抚养该子女。

小结:养子女的抚养同亲生嗒。

四、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

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小结:双方协议可变更,协商不成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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