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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得不说的问题之——想离就离吗?

发布者:王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 |447人看过举报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自由,这包括结婚自由,自然也包括离婚自由。但事实上,结婚有限制条件,离婚也不是那么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这一原则界限,适用于一般的离婚案件,在两种特殊情况下,离婚就有了一定的限制。

一、现役军人离婚不自由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条是从维护军队稳定的大局出发,我国法律对军人的婚姻的作出了特殊保护的规定,是以一定方式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从而对军人一方的意愿予以特别支持。就是说如果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想离婚,如果军人不同意,那么这个婚很难离成。当然,这个法条也是有前提条件的,一是提出离婚的必须是非军人,换言之,如果另一方也是军人或军人自己提出离婚这条就不适用了;另一个是军人一方必须是没有重大过错,至于什么叫重大过错可以参照离婚的法定事由前三条或可以要求离婚赔偿的情形,如与人同居、重婚、虐待、严重暴力、赌博恶习等情形。

二、男方想离婚也有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是指双方矛盾尖锐到会危机一方生命安全、婴儿安全,或女方怀孕、分娩的婴儿是与他人非法性关系所致等情形。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条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正当利益,照顾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特殊情况,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当然,还有一种情况,虽然处于这个时期内,但女方过不下去了,提出离婚,这种情况下,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法院也会应当受理并综合考虑的。

凡事都有但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是指女方存在过错,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方不同意其配偶提起的离婚请求,法院依然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这里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只适用于诉讼离婚,而不适用登记离婚程序。因为在登记离婚程序中夫妻双方必须一致同意离婚,才可能办理。既然妻子已同意并与丈夫共同申请离婚,表明其已有相当的心理准备,能够承受离婚及其后果。故协议离婚属于双方自愿离婚,不受《婚姻法》第 34 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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