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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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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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 | 第2期 对方发票都抵扣了,居然还打不赢官司

作者:薛捷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88次举报
2020-04-29


导读






发票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关系的成立,法院应根据实际出发,结合个案情形,特别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作出综合的判断。因为发票仅是买卖双方的结算凭证之一,但本身并非买卖合同。


案情:


2015年5月,宇帆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照明公司立即支付其货款14万元,宇帆公司庭审中主张其与照明公司之间存在纸箱买卖关系,照明公司尚欠纸箱货款14万元,并提交增值税发票予以证明。但是因为合作中比较随意,加上业务员离职,宇帆公司未能提供其他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凭证、资料,亦无法说清双方业务接洽情况、收货人、预付款、催讨货款等买卖关系的基本事实。

法院认为:


宇帆公司仅凭上述增值税发票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法律关系,且宇帆公司作为其主张的讼争买卖关系出售方,对双方多年来的买卖关系基本事实无法说清,显然与常理不符。据此,法院认定宇帆公司诉求的货款缺乏法律与事实基础,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薛捷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律师主要律师业务范围:一、企业的应收款管理和催收实务。从2001年开始进入企业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合伙联营、股权纠纷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1310120********91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合伙联营、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