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买受人):
乙方(出卖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采购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
1.合同标的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生产厂家 | 备注 |
1 | 含税价 (税率为 %) | ||||||
2 | |||||||
3 | |||||||
合同含税总价款(RMB): 元(大写: 人民币 元) | |||||||
1.1.设备采购名称、数量、价格
1.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技术服务、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属于满足合同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需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短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3.合同价格
3.1.本合同价格为包括合同设备、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3.2.国家对该税率有调整时,双方按照国家调整税率执行,并相应调增或调减合同价款。
4.价款支付
4.1.付款方式 :
4.2.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4.2.1.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设备总价款 %的预付款。
4.2.2.卖方按照双方书面文件约定的交货计划,将合同设备运到交货地点,经双方现场开箱检验合格并交付所有技术资料后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到货设备合同价款 %的到货款。
4.2.3.合同双方在设备调试验收合格并签署《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后,由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的货款。
4.2.4.剩余设备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在签署《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后的 日内支付。
4.3.买方付款前,卖方应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卖方未开具发票的,买方有权延后支付对应合同价款。
5.交货和运输
5.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应满足工程安装进度的要求,并保证部件完整性。
5.2.交货时间及地点:按照买方最终技术方案中确定的设备型号、数量及双方书面文件约定的设备交货计划完成合同项下设备的制造并运至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
5.3.在货物预计启动发货 日前,卖方以传真将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各项内容通知买方。
5.4.技术资料(货物的质量证明书、原厂证明、产品合格证、制造厂的检验及实验记录,装箱清单、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及原产地证明等。)以邮寄方式递交本合同中约定的买方联系人。卖方寄出后应及时将交邮日期、邮单号、资料清单等通知卖方。
6.包装与标记
6.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及防磨损措施。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设备安装现场。设备装货和包装前,卖方负责对其进行检查和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6.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6.3.卖方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
7.技术服务及联络
7.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7.2.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调试和并网,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7.3.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他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7.4.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质量保证与到货检验
8.1.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应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卖方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时,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8.2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缺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
8.3.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提出,并书面通知买方,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8.4. 如双方代表在合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一方不同意委托第三方检验的,由另一方自行委托)。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安装、调试、试运和设备最终验收
9.1.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
9.2.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试运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的问题。
9.3.设备调试最终验收的时间为全部设备运行稳定,达到连续稳定运行 日。期间若发生与本合同不符的情况时,双方要进行协商解决。
9.4.设备调试最终验收结束后,合同内项下的设备达到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 日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9.5.买方出具的《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参数截至出具的设备最终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
10.质量保证期
10.1.保证期是指签发《设备最终验收证书》之日起 月。
10.2.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卖方需保障达到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10.3.设备在运行保证期间,如果发生设备故障,卖方应立即无偿维护、修理。如需更换部件,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现场维护、修理、更换的一切费用。卖方专业人员应提供 小时之内的电话、邮件、传真的服务响应。
10.4.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0.5.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0.6.超出保证期限后卖方提供的服务为有偿,由买方承担零部件成本费及卖方服务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
11.违约责任
11.1.卖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交货时(包括合同约定的关键技术资料),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迟交 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迟交 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迟延交货超过 周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金额20%违约金,造成买方其他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11.2.由于卖方责任,根据本合同规定验收试验后,不能达到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每不能达到一项保证指标,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该违约金总金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直接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的直接损失。
11.3.由于卖方设备质量问题导致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指标的,买方有权选择维修或更换,经两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指标的,或卖方未能在 个月内解决质量问题的,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总价款20%的违约金。
11.4.卖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违约的情形,买方提起诉讼时,卖方应承担相应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等与诉讼相关所有的费用。
11.5.如因买方资金紧缺或者遇到其他问题不能在以上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合同约定价款的,买方有 90个工作日的宽限期(以下简称“宽限期”)。宽限期满,买方因其自身原因仍未能完成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时,卖方可以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完成前述付款义务(以下简称“催告期”)。催告期满,买方仍然无法向卖方支付合同约定价款的,卖方可以要求买方自催告期满之日的第 2天起,每延迟一天付款,就未付合同价款部分向卖方支付利息(利息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12.知识产权
12.1.卖方应保证买方不受由于使用了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包括技术)而引起的对任何第三方的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产生侵权。
12.2.如果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买方于上述指控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尽快通知卖方,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处理此事,并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从而使买方免受由于第三方索赔从法律及经济责任上所造成的损害。
13.合同送达方式
13.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通知方式:
(1)买方接收通知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电子邮箱:
(2)卖方接收通知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电子邮箱:
13.2.双方应以书面快递方式向对方上述地址发送相关通知。接收通知方拒收、无人接收或未查阅的,不影响通知送达的有效性。一方变更接收通知方式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确认变更,否则视为未变更。
13.3.上述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反商业贿赂
14.1.为维护买卖双方共同利益,促进双方良好发展,卖方不得向买方任何员工行贿(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以图获取任何不正当商业利益特殊的商业待遇。
14.2. 买方员工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卖方索取或收受金钱、物品及任何形式的馈赠,卖方得知买方员工有上述不正当商业行为的,须在第一时间向买方通报(投诉专线 )并提供相关证据。
14.3.卖方如有违反上述任一条款,均构成严重违约,买方有权停止合作、解除合同,并对卖方采取冻结应付账款等措施,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如给买方造成损失还应按照损失金额的5倍给予买方赔偿。
15.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公共卫生事件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5.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 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将此情况通知对方。
16.合同争议的解决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均可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其他条款
17.1.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设备保证期结束并货款两清之日止。
17.2.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7.3本合同一式正本 份,双方各执 份 ;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薛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