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熊珂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7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原、被告于2011年4月19日签订了一份《桶装饮用水买卖合同》(实为产品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的产品代理商。同年5月2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客户移交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将20名客户移交给被告的中转站管理,如被告导致客户流失,则应按每名客户500-1000元的标准,对原告进行赔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欠原告的桶装水空桶款32010元,原告移交给被告的20名客户也因被告的原因而流失。原告为此曾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遂于2014年4月23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000元,支付空桶欠款320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并非主观导致客户流失,而是因交通事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所致,属不可抗力。
2、作为该案的参与人之一,本人认为客户流失,双方已明确约定,被告虽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送水,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主动告知原告并重新商议双方的合作关系。若被告及时告知原告,原告可以考虑与其他合作方进行合作,从而减少损失。
3、建议:
合作双方,需要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一方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的,应及时告知另一方,双方协商处理,并降低损失。否则增加的损失也会跟违约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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