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熊珂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6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原被告于2006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男到女家入赘,××××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孙XX。原告认为被告性格孤僻、脾气暴躁、没有家庭责任感,双方时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动辄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无法与原告家人和睦相处。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小孩18周岁止。
法院认为,原告孙XX与被告覃X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其夫妻关系不睦,但原告未提交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律师点评:
原告虽在案件审理中提交报警记录和照片,但是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是原告单方陈述,并没有体现被告对原告及其家人的暴力行为,照片也只是拍照,并不能证明是被告所为。最终原告以被告家庭暴力要求离婚,未得到支持。
3、建议:
本人作为案件参与者,感受到作为原告以被告具有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多次、持续性,不能仅仅一次,而且仅有的一次家庭暴力报警结果也没有表达清楚,这是导致原告败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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