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捷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1日 8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青岛A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李X,住青岛市。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团购费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刘X与原告以及张X、李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6)鲁0211民初8060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向刘X返还定金及团购费各5万元。原告已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该团购费是李X指示刘X向张X个人账户交付的,张X向李X提供个人账户供其使用,张X、李X未将团购费交付给原告。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2628号民事判决的认定,原告在向刘X支付团购费后,有权向两被告追偿。故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X、李X未进行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
案外人刘X于2016年5月16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退还团购费5万元,李X承担连带责任,张X对退还团购费5万元与A公司和李X承担连带责任。该院作出(2016)鲁0211民初8060号民事判决,判令:A公司向刘X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团购费5万元。驳回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中查明,张X系A公司的员工,从事销售工作,李X非A公司员工,A公司委托李X销售其开发建设的华贸中心项目房屋,包括刘X所购买的房屋。A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2018)鲁02民终262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刘X按照李X的指令将5万元定金打到A公司账户、将5万元团购费打到A公司员工张X个人账户。刘X有理由相信李X有权代理A公司对外销售房屋、收取定金、有权代表A公司进行团购活动。若李X、张X未能将收取的相关款项及时上交到A公司,系A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与刘X无关,A公司承担责任后,可视情向李X、张X追偿。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31日A公司向刘X支付了定金、团购费共计10万元及诉讼费22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被告李X作为A公司委托的销售人员应将在销售房屋过程中收取的款项交付给原告,事实上李X指示刘X将团购费5万元交付给了张X,张X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该款项交付给原告,两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团购费5万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A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团购费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