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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严XX犯非法狩猎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放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7日 9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781刑初82

公诉机关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XX,男,生于2000622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万源市人,现住万源市XX,务工。

辩护人(指定)张放,四川XX律师。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以万检一部刑诉〔202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XX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8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XX在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197月份使用弹弓钢珠非法狩猎1只斑鸠,于20199月份左右使用弹弓钢珠非法狩猎2只松鼠,于20198月份左右使用弹弓钢珠非法狩猎1只斑鸠和1只喜鹊,于201910月至20201月份期间使用弹弓非法狩猎3只斑鸠和2只小鸟,于201910月份左右晚上使用夜间照明弹弓钢珠非法狩猎6只斑鸠和1只小鸟,于20199月份左右晚上使用夜间照明弹弓钢珠非法狩猎1只池鹭,于20203月份晚上使用夜间照明弹弓钢珠非法狩猎1只竹鸡。其中20203月这一次是在禁猎期使用禁猎的方法非法狩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XX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严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严XX罚金三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XX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竹鸡一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XX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XX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二、对于被告人严XX犯非法狩猎罪作案工具弹弓、钢珠、小头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万源市公安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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