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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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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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不支付尾款,起诉判决期限内支付

发布者:何涛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9日 2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不支付尾款,起诉判决期限内支付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38000. 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用。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营水泥罐车运输人员,被告系建筑劳务公司,2018420日,被告因建设需要,提出向原告租赁罐车,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罐车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提供10方罐车两台,工作人员两名,租赁时间从 2018410日起算,月租赁费为22000. 00/.租赁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还应支付38000. 00元的租赁费用给原告. 但原告多次向被告及其工作人员催促,被告均以工程款未下来为由予以推脱.综上所述,被告未支付原告剩余租赁费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

被告1劳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2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事实:2018420 日,原、被告签订《罐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10方罐车两台,工作人员两名, 租赁时间从2018410日起算,月租赁费为22000. 00/. 租赁结束后20185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39600. 00 元的租赁费用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支付原告1600尚欠38000元未付,原告诉到本院。原告起诉后,被告又支付原告10000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罐车租赁合同》、结算审核单和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倦佐证,经庭审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1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租赁费用28000元,有原告与被告1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罐车租赁合同》、结算审核单和原告当庭陈述.本案的被告2属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原告起诉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请求被告2承担责任的张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双方未有约定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1劳务有限公司被告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1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赁费用2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1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何涛律师2016年本科毕业于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并获得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于2015年考取了法律职业资格,2017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2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