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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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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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彩礼退还)

发布者:何涛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1日 16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祝X与黄X均各自结婚后离异。2018年5月,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同意登记结婚前,按照当地风俗举行订婚仪式。祝X因此购买戒指一枚及衣服给黄X,在随后的订婚仪式上穿戴。2018年7月18日,祝X与黄X邀请了双方亲属在场,见证双方举行订婚仪式。祝X以其表姐颜家敏作为婚姻介绍人,转交黄X彩礼58,000元。祝X订婚后,到黄X家中与其同居生活至2018年8月下旬。随后,双方均认为性格不和,同意解除婚约。后双方因彩礼退还产生纠纷。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二审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本案彩礼范围,黄X是否应当返还祝X彩礼及具体数额。

对于争议焦点:首先,彩礼的主要依据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应当根据当地的民风民俗、给付财物的名义和对象以及给付时的心理状态等因素综合判断:一是给付财物是否符合当地给付彩礼的风俗。大多数地方彩礼的数额一般大于其他日常财物往来的数额且数字比较吉利;给付彩礼有时也会有一定的外在表现形式,如由婚姻介绍人转交或在举行订婚仪式宴请亲朋时直接交付;有些地方彩礼有固定的构成种类,如现金、首饰、箱包等。二是给付财物的名义及对象。彩礼给付的主体一般为男方或男方近亲属(主要是男方父母),彩礼给付的对象一般为女方家庭或女方个人。三是给付财物的目的是希望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结合本地风俗习惯和本案实际情况,可认定58,000元现金、戒指(价值2,634元)、衣服(价值1,500元)为彩礼,共计价值62,134元。而“茶钱”属于黄X根据本地习俗在订婚仪式过程中,以祝X未婚妻名义向祝X亲属敬茶而收到的款项,不符合彩礼的特征,不应认定为彩礼。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并结合祝X曾到黄X家中与其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必然会产生一定生活消费等费用支出的事实,故酌情由黄X返还祝X彩礼39,000元。综上,祝X所提戒指、衣服应为彩礼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所提茶钱属于彩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律师评论:彩礼习俗在我国较为常见,但在某些情况下,举行了订婚典礼的男女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等各种原因经常为彩礼的退还发生纠纷,因此,结合实际情况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只要符合前述几个条件,一般人民法院在退还彩礼的请求中,会予以支持,但实践中,也有部分地区法院考虑到男女双方是否共同生育子女及同居情况判决不予退还的情形。

何涛律师2016年本科毕业于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并获得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于2015年考取了法律职业资格,2017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2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