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丽宏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24日 9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宏,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
案件背景
张某与汪某曾是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期间存在对外投资。离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2021年10月23日,汪某向张某出具《承诺书》,承诺收到张某投资款1300000元,并每月支付固定收益20106元。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
张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汪某向张某返还本金1300000元;
2.汪某向张某支付欠付的固定收益,按20160元/月,从2021年10月17日始计算至退还本金之日止。
一审法院判决:
1.汪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1300000元;
2.汪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支付收益60318元;
3.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汪某支付欠付的固定收益,按20160元/月,从2021年10月17日始计算至退还本金之日止;
2.一、二审诉讼费由汪某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承诺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如实履行。汪某未按约定支付收益款,应返还本金及前三个月应付未付收益。
二审法院判决:
1.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
2.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3.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支付收益60480元;
4.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20元,由张某负担3078元,汪某负担170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85元,由张某负担5842元,汪某负担17043元。
结论
本案中,张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汪某的上诉请求被驳回。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汪某返还张某本金及部分收益,并明确了双方的诉讼费用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