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丽宏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22日 5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袁某
被上诉人:
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宏(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张某
案件概述:
袁某不服法院(2023)川X民初X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袁某主张与A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请求支付欠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要求诉讼费用由A公司、王某、张某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张某支付袁某164,888元,驳回了袁某对A公司及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王某、张某是否具有代理权?
3.A公司是否应对欠款承担责任?
郑丽宏律师的辩护要点:
A公司辩称:
1.A公司与袁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王某、张某无权代表A公司签订合同,且袁某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3.A公司向袁某支付的部分款项不等同于对合同的追认。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袁某的上诉请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