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丽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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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郑丽宏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2日 12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系被告的代理人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于2016年7月31日与被告的省道改建工程项目部签订了《挂网喷浆防护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实施和完成省道改建工程挂网喷浆防护工程从施工准备至工程竣工交验以及缺陷修复的全部工作内容;在办理最终结算时扣留结算总额的5%保修金;保修期限为项目开工至整个项目交工验收;被告在整个项目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退还原告保修金。案涉项目早在2017年年底交付使用,原被告双方也在2018年5月2日办理了结算,并形成了《劳务施工工程结算单》,结算金额共计1,445,926元。

《挂网喷浆防护工程施工合同》第16.3.1条约定“保险内容和范围:全部工程竣工(包括乙方完成工作在内)虽经甲方验收合格,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甲方接到业主质量返修通知,凡涉及到乙方承担承包工程范围,乙方应对其承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承担相应保修责任。。。。”;第16.3.2约定“保修期限:从项目开工至整个项目交工验收”;第16.3.3约定“。。。甲方在整个项目交工验收后的一个月内退还乙方保修金。。。”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处理质量保证金的问题,被告公司应在整个项目交工验收后的一个月内退还乙方保修金。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案涉工程虽办理了结算,并交付使用,但并未通过竣工验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路工程应在交工验收,试通车两年后,再进行竣工验收。原告起诉时,案涉工程正在办理竣工验收,但尚未办理完成。原告公司仅以办理了结算并交付使用视为竣工验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故原告公司在本案中要求被告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点评:工程质保金应该支付,但尚未到支付条件。这类案件聘请律师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使施工单位延缓支付时间,避免现金流短缺。该工程的另一案件同样是对方请求退还质保金,因为没有聘请律师,没有提出合理的抗辩观点,导致法院径直采纳原告观点,判决几日内支付质保金,随后对方立即申请执行,冻结公司账户,给公司财务支出带来不便。


郑丽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建设工程类纠纷、民事侵权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2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工程建筑、刑事辩护、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