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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作者:王留祥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3日分类:刑事浏览:714次举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法律文件解读 总第156    

指导案例71号裁判要点确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下面结合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围绕裁判要点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予以论证和说明。
  (一)符合刑法条文的立法原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解释时指出,该条中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就是说,只有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义务人才有及时履行、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责任。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力不是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才产生的,而是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即产生。
  虽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使用了“被执行人”,但从立法本意出发,该名词的使用并不意味着犯罪主体仅限定为被执行人。该立法解释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时间节点均在执行立案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法院移送执行后才存在是否拒不执行问题。也就是说,该罪的发现一般是在案件的执行阶段,刑事被告人往往同时是执行阶段的被执行人,但不能据此反向推出该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被执行人,也不能得出裁判生效后执行立案前转移财产造成裁判无法执行的不能以该罪论处的结论。
  (二)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协调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对前述规定进一步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在解决法律问题,也就是在判决具体纠纷的时候,宪法、刑法和民法等法律规范和原则通常必须联合起来适用。”根据法秩序的统一性原理,法律体系内所有法律条文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刑法与民法领域之间不应作出相互矛盾的解释。因此,对拒执行为的认定,刑法与民事诉讼法对同一问题规定应当作出相同的解释。由此可见,法律明确将拒不执行行为限定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而未将该罪的调整范围局限于裁判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生的行为,从而也在法律规范体系上保持了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规制的协调统一。
  (三)符合破解“执行难”立法目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难”问题。将判决、裁定生效后立案执行前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调整范围,是法律设定该罪的应有之意。将判决、裁定生效之日确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拒不执行行为的起算时间点,能有效地促使义务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即迫于刑罚的威慑力而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避免生效裁判沦为一纸空文,从而使社会公众真正尊重司法裁判,维护法律权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实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
  (四)符合司法实践做法
  从司法实践看,被执行人往往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义务,致使裁判无法执行。这类行为往往在执行程序前就完成了,但其行为后果“致使裁判无法执行的”需要在执行程序中才能确定。可以说,只有进入执行程序后才能判定是否拒不履行执行义务,但不能说裁判生效后执行立案前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拒执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910日、2015215日先后公布的相关典型案例均将裁判生效后转移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五)与刑法沿革和国外相关规定协调
  从我国刑法沿革来看,1979年刑法就在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由于当时审判与执行没有分立,只要裁判生效后拒不执行的,就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从国外刑法规定来看,多数也是要求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才构成犯罪。例如,《俄罗斯刑法典》第315条规定:权力机关的代表、国家工作人员、地方自治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或者地方自治机构、商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拒不执行以及妨碍执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庭决定的,判处罚金,或者2年以下剥夺自由。《意大利刑法典》第388条规定:为避免履行产生于判决的民事义务或正在由司法机关审核的民事义务,对自己的或他人的财物实施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或者为了同样的目的实施其他欺诈行为的,在没有遵从关于执行判决的勒令情况下,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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