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一文读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来源:《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文及配套《罪名补充规定(七)理解与适用》 主编:杨万明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方面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限于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观方面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销售包括产品销售的各个环节,具体而言包括批发、零售、代售、贩卖等各个销售环节。行为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就是通俗意义上所称的冒牌产品,而且这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由别人生产、提供的。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为入罪条件。需要注意的是,这一修改并非抛弃了原规定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入罪的情形;相反,“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仍然可以解释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之一。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根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意见》第八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1)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定刑升档情节。对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需要根据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长短、销售能力和销售规模的大小、犯罪的组织化程度、违法所得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其中,销售金额属于具体情形之一。根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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