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传富律师
徐传富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4.9
(来自22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静安区专职律师执业22年
执业年限22
13816901780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A与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徐传富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9日 332人看过 举报

2020-08-09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2民终99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A,
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A,
原审被告:阜宁县XX公司,地址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A,
原审被告:阜宁县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通立销售公司”)、原审被告阜宁县XX公司(以下简称“阜宁XX公司”)、原审被告阜宁县XX公司(以下简称“阜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XX0106民初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顾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A的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首先,依据上诉人原审提供的2016年1月20日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上诉人将其在阜宁县XX公司中12%的权益(折合计价人民币696万元,以下币种均同),以代物方式清偿了本案所涉借款本息,其次,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按6,691,787.53元为本金有误,本金应当是400万元,其余应当是利息,再此计息的话,则超出最高院规定的24%的利息,
被上诉人A辩称,原审裁判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不享有《股权转让协议》中所涉的实际股份,故该协议无法得到实际履行,不发生代物清偿的法律效果,同时,A与案外人已经因土地转让合同起诉阜宁XX,证明其针对土地转让协议的权益并未得到落实,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属于代物清偿,但未交付的,原债权仍存在,同时,以6,691,787.53元作为本金,系一审中双方共同确认所得,逾期拖欠的借款利息也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
原审被告阜宁XX辩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XX公司、通立销售公司、阜宁XX公司均未作答辩,
史建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偿还借款本息6,691,787.53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以6,691,787.53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296,620元;XX公司、通立销售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阜宁XX、阜宁XX公司对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A与B系朋友关系,2013年11月8日顾建以公司经营缺少资金为由,向A借款4,000,000元,并向A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从2013年11月12日到2014年2月底止,到期XX利一并还清,借款利息月息按2.5%结算,该笔借款已通过转账方式交付,2014年4月11日,A又向B借款3,400,000元,并向A出具借条,约定该笔借款于2014年4月15之前连本带利一并还清,借款利息月息按2.5%结算,还款时按天数计算利息,该笔借款已通过转账方式交付,因A未按约归还借款及利息,2015年4月2日A与B及案外人C签订了分期还款的协议,2015年12月8日A与B签订了借款结算协议,XX公司、通立销售公司、阜宁XX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款结算协议上盖章,上述两次协议均约定A未按约归还借款及利息将承担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担保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原审中,A确认其收到B的借款本金共计7,400,000元,同时,双方确认截止到2016年3月10日顾建尚欠借款本息金额共计6,691,787.53元(该借款本息金额经双方一致确认,以低于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得出),另,A提供的律师代理费发票金额为296,620元,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A持有的借条、协议书、转账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B向其借款本金为7,400,000元的事实,由此,可以确认截止到2016年3月10日顾建尚欠史建国借款金额本息为6,691,787.53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借款本息可认定为借款本金,现A要求B归还借款6,691,787.53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因A迟延还款,造成了A的利息损失,故A要求B支付以6,691,787.53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为计算标准,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XX公司、通立销售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款结算协议上盖章,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清晰,故两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阜宁XX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款结算协议上盖章,违反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且阜宁XX公司为阜宁XX的分公司,故阜宁XX公司、阜宁XX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A明知阜宁XX公司不具备担保人资格而与其签订借款结算协议,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A与B就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作了约定,A应承担该费用,关于律师代理费,酌定由A承担150,000元,A辩称已与史建国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涉案借款本息已获全面清偿,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XX公司、通立销售公司、阜宁XX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判决:一、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B借款6,691,787.53元;二、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以6,691,787.5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顾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史建国律师代理费150,000元;四、上海通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通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三项判决顾建给付史建国的借款、利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阜宁县XX公司祥瑞分公司、阜宁县XX公司对顾建不能清偿的借款及其利息、律师代理费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现A提出“其通过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已经履行了还款责任”,但其于一、二审期间均未能就此事实主张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基于此,作为债务人的A依法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应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完成,并需经过法定行政机关登记,根据案涉的《土地转让合同》、《协议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据材料,可知《股权转让协议》中所涉的权益系阜宁XX转让于A与B两人的土地开发建设项目,自然人个人显然不具备相应的房产开发资质与能力,此土地出让行为的合法性存疑,故而《股权转让协议》中所涉的权益实际上难以转化为可作为抵债之用的合法有效之对价物,以物抵债的合同目的实质上无法实现,且阜宁XX与A、B现因土地转让事宜已涉讼的事实更说明了《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权益并未得以落实,缺乏实际履行的正当性基础,
此外,本案所涉资金原为740万元(即2013年11月8日的借款400万元及2014年4月11日的借款340万元),以此为基,并结合双方在原审中所确认的本息合计6,691,787.53元,原审法院所作出的本金利息之计算均属合理区间范畴,未超法定标准,可予以维持,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精神,阜宁XX与阜宁XX公司作为在本次担保设立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担保方,原审法院依法裁判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可予维持,XX公司、通立销售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对案涉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无异议,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60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晓燕
审 判 员  XX
代理审判员  李 乾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俏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徐传富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目前执业于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徐律师具有扎实的司法实务功底,以天道酬勤、厚德载物为执业信念,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51
  • 擅长领域:公司法、离婚、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
1310120********51 公司法、离婚、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