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481民初5747号
原告:A,女,1977年3月5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B,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溧阳市XX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A,男,197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原告A与被告B、第三人C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4日、10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A(参加第一次)、B(参加第二次)、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与第三人A曾系夫妻,两人于1999年4月6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14年11月13日办理离婚手续,原告2012年1月13日购买取得苏D××小型轿车(品牌型号:雷克萨斯JTHBW46G),该车辆为原告个人所有,2014年6月18日,A因与被告涉赌借款等纠纷产生冲突,被告当天扣下A驾驶的苏D××轿车,至今该车辆尚在被告处,原告到2014年8月份,才知道该车辆被A扣押,要求A到被告B处索要车辆,但经多次索要未果,被告均以抵押为由不予返还,之后,原告发现该车辆一直未他人驾驶,经常处于A状态,经查询发现,自2016年6月18日至今,该车辆已有多次违章处罚记录(达80多次),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无权占有原告所有车辆苏D××小型轿车且系恶意占有,对此被告应予返还,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应予赔偿,具体,原告具状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牌照为苏D××小型轿车(品牌型号:雷克萨斯JTHBW46G)为原告所有(价值约15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将苏D××小型轿车返还给原告;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现有损失暂计人民币20000元(最终损失待司法鉴定后确定);4、依法判令被告将苏D××小型轿车违章处罚记录消除(自2016年6月18日至被告交还车辆为止);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后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第3项即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现有损失暂计人民币20000元,待有证据证明后再另行主张,
被告A辩称,案涉车辆是原告、第三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在原告名下,但是该车辆是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且一直由第三人使用,该车辆由第三人抵押给被告,因第三人欠被告的欠款,并且出具承诺如不归还被告的借款、车辆的权属归被告所有,第三人将该车辆抵押给被告,当时原告是清楚的、知道的,且通过多次短信通知过被告,该车辆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查封,在查封期间被告和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协议,第三人如期归还被告的借款,车辆仍旧在被告处,依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相关规定,被告取得的车辆是原告与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第三人因为借被告的钱没有及时归还,将自己的共同财产抵押给被告,被告是善意取得的,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也均表示自愿同意,对此原告主张要求返还该车辆的请求是依法不能成立的,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A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第三人B于1999年4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13日协议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燕山东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按揭贷款缴满后一个月内办理,过户费由女方负责;2、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3、债务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立协议人:男方A,女方A,日期2014.11.13(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2012年1月10日,A购买雷克萨斯2362CC丰田ES240ACV40L-BEAGKC2汽油型轿车一辆,该车辆领取牌照号码为A××,车辆所有权登记在A名下,
2014年6月18日,第三人A与被告B产生借贷纠纷,A出具了一份借条:“今借到B现金柒十五万元整(¥:750000元)借款人:A2014.6.18号”;借条下部载明收条:“今收到B现金柒十五万元整(¥:750000元),收款人:A2014.6.18号”,同日,A驾驶的苏D××轿车被B留置至今,关于该车属A自愿抵押,还是A扣押,双方各执一词,根据(2016)苏0481民初字第2654号案件审理中查明,因A出具借条、收条后未归还,A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A、B共同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在该案的庭审中,A、B陈述在出具借条的当日,A扣留了该车,A在知道车辆被扣押后称去西门派出所有二、三次报警,民警称双方属债务纠纷,未受理,在本案的审理中,被告A坚称,A当时属自愿将车抵押,但未能提供A自愿抵押讼争车辆的相关证据,
另根据A提供的苏D××轿车自2014年6月18日起该车辆交通违法信息达60条(仅到2016年7月5日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车辆购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车辆违章记录截图照片15张、(2016)苏0481民初字265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供的本院执行笔录、(2017)苏0481执3064号民事裁定书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予以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根据原告提供讼争A××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书等证据证明,该车系原告与第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所有权登记在A名下,A拥有该车辆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因第三人A与B之间的借贷纠纷,A非法扣押讼争车辆无任何法律依据,虽然A辩称B是自愿抵押,但在两案的审理中,A、B均否认自愿抵押的事实,A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故A的行为符合非法扣押,应依法返还A××车辆给原告,另A对讼争车辆权属系B或C在婚姻存续期间属婚姻共同财产无异议,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已证实苏D××车辆属原告所有,原告没有必要在诉讼中要求法院再次确认苏D××轿车为原告所有,至于自2014年6月18日,讼争车辆在被告A实际控制期间至返还之日止的交通违章及由此产生的罚款等,应由A承担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B××轿车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A在返还B××的同时,消除该车自扣押期间的交通违章处罚记录(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交还车辆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0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4970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采取银行汇款方式预交,收款人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A新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周进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C
徐传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