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穆x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鹏,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富,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臣,男,195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穆x云与被告王x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谭x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穆x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5,200元、物损评估费1,456元、律师费4,000元。
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4日23时许,在本市XX路XX路东约50米处,被告驾驶非机动车追尾原告驾驶的皖BXXXXX机动车,致原告车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x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本院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确认其已经收到本院传票。被告认可事发时是撞击到了原告机动车的尾部,但对于交警的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主张原告在本起事故中亦存在过错;同时,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金额过高。对于上述抗辩,被告确认没有证据予以佐证。同时,被告明确表示以上述意见作为答辩意见,无需再次开庭。
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发时间、地点及被告驾驶非机动车与原告机动车尾部发生碰撞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被告对于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异议成立,故对于被告的抗辩,本院难以采信。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本院予以采纳。2.关于原告的车辆损失。原告为证明其车辆损失为15,200元,向本院提交了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被告对于该份证据不予认可,并抗辩称原告的车辆损失评估金额过高。因上海XX有限公司是经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并经中国XX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分会许可从事价格评估的单位,现被告对于该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其异议成立,故对于被告的该抗辩,本院难以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15,200元,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本起交通事故中,原告无责任,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故被告应当对于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将依法具体判定,评析如下:1.车辆损失,根据本院已经确认的事实,本院确认原告车辆损失金额为15,200元。2.物损评估费,物损评估费系原告为查明车辆损失情况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且原告提供了评估费发票予以佐证,故对于原告主张的物损评估费1,456元,本院予以支持。3.律师费,根据本案难易程度,本院支持律师费3,000元。
据此,根据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穆x云车辆损失15,200元、物损评估费1,456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19,656元。
徐传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