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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装饰设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胜诉

发布者:熊小燕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30日 1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壁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重庆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燕,重庆鼎圣佳程(璧山)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

被告: 重庆市某网吧

投资人:李某1

被告:李某1。

被告:汪某

被告:肖某

原告重庆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设计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网吧 (以下简称网吧)、李某1汪某肖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 年4月12日、2023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中原告某装饰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燕、刘英波、被告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网吧、李某1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中原告某装饰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燕、被告肖某网吧、李某1庭参加了诉讼,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装饰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网吧立即向原告支付装修款 211,500 元,并支付以211,500 元为基数从本案起诉时起以当时的 LPR 四倍标准付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李某1对被告网吧应支付原告的 211,500元装修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汪某 105,750元装修款范围内与被告网吧共同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并支付以105,750元为基数从本案起诉时起以当时的LPR 四倍标准付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4.判令被告肖某 105,750 元装修款范围内与被告网吧共同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并支付以105,750 元为基数以当时的 LPR 四倍标准从本案起诉时起付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8月11日,原告 (乙方)与被告网吧(甲方)签订《装饰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重庆市壁山区秋实学府用于开设网吧、茶楼的装修工程交由乙方施工,工程名称为“网吧润泽茶楼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造价为358,000 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签订合同时支付总造价 30%即 107,400 元,水电验收合格后支付总造价30%即 107,400 元,泥工及木工完工后,支付总造价 35%即 125,300 元,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总造价5%即 17,900 元,合同尾部甲方处加盖有重庆市璧山区网吧公章、汪某签字。签订合同后,原告如约交付了装修工程,履行完合同义务,原告在收到 150,000 元装修款后,剩下款项被告一直拒不给付。2022 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进行了结算,形成《工程结算单》,明确总工程款为 358,000元,已付金额为150,000 元,增项工程款为 3,500 元,合计未付工程款为 211,500元。并协商于2022 年7月30 日前付清 100,000 元,以后每月付款 10,000 元,至付清剩余尾款 115,000 元。该结算单出具后,被告未按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2022 年 7月 12 日被告汪某被告肖某向肖必均、薛某某即原告方出具了《还款协议》,确认因原告装修网吧、润泽茶楼的工程,尚欠原告装修款为211,200元,涉案装修工程已于 2021 年12 月正式交付并开业。协议中还明确汪某肖某分别向原告支付装修款 105,750 元支付方式均从2022年7月开始至2023 年6月共计12个月还清出具该还款协议后,原告至今仍未收到汪某肖某的还款。综上,网吧作为《装饰施工合同》甲方,应当按约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工程款,但其至今仍未支付,应当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同时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损失。网吧工商登记主体信息为个人独资企业,由汪某投资,汪某应对网吧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汪某肖某网吧原实际经营者,且自愿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并明确了各自的支付金额和方式,原告有权利要求汪某肖某按照约定及时付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损失。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肖某辩称,《装饰施工合同》是汪某签订的,我认可该合同,但与我无关,《还款协议》我亦认可,但期间我有向原告股东付款 26,000 元,因为疫情原因,暂时无能力支付。另外我对结算清单中载明的报价单上的增项、玻璃安装等部分内容不知情,不认可结算清单的金额。并且原告作为装修公司有义务告知消防问题,但未告知导致我方额外支出了相关费用,且原告未本院认为,案涉《装饰施工合同》中某装饰设计公司网吧均加盖有印章,汪某作为网吧经营者在合同中进行签字,虽然该合同签订时即2021年8月11日网吧尚未设立,但学傲作为网吧当时的经营者在合同中签字,另根据原告陈述称合同中网吧的印章系汪某网吧公司登记设立后加盖,可视为网吧对该《装饰施工合同》的追认,且《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包含了对网吧的装修,故本院确认《装饰施工合同》系网吧与原告订立,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应由网吧和某装饰设计公司享有和负担,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修款 105,750 元,并支付以 105,75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45%从 2023 年3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重庆市璧山区网吧、肖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重庆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修款 99,750元,并支付以99,75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45%从 2023 年3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李某1对被告重庆市璧山区网吧按本判决第二项所负债务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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