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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某装饰设计室劳动争议

发布者:熊小燕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30日 1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壁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璧山区某装饰设计

经营者: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燕,重庆鼎圣佳程 (壁山)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

原告璧山区某装饰设计室与被告罗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 年9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设计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设计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由被告返还原告款项 86125 元及逾期返还的利息,按照 LPR 一年期利息计算直至付清时止。庭审中,原告明确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并撒销第 2 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的员工,担任出纳职务,负责员工工资发放。被告收到原告向其转账的员工工资款及收取部分装修款后,并未如数向员工发放工资,私自占用部分款项,另行转走,应发而未发给工人工资金额为 88655 元。双方于2021年6月10日共同出具确认书确认书载明“壁山区名匠室内装饰设计室黄某某公司出纳罗某某在任职期间出纳工作漏洞,据罗某某本人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璧山区某装饰设计黄某某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资金,通过罗某某账户分别转入他人账户。经公司黄某某罗某某本人核对,确认未转入工人账户合计金额 88655 元”,确认人罗某某.黄某某签字捺印。后罗某某离职,占有的款项至今未退还。另被告工资为2300 元/月,尚有五、六月工资共计 2530 元未发放,抵扣后被告还应返还原告 86125 元。罗某某2021年6月3日称病休息,后未再到岗。请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以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的时间为准。原告申请仲裁后,仲裁不予受理,原告遂提起诉讼。被告罗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 2019年8月9日到原告处上班,工作岗位为出纳,工资为 2300 元/月。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多次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将资金交与被告用于支付民工工资,但被告却将该款转给与原告无经济往来的第三人账户。2021 年6 月10日,经原、被告双方确认,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材料,该材料载明:“壁山区名匠室内装饰设计室黄某某公司出纳罗某某在任职期间出纳工作漏洞,据罗某某本人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璧山区名匠装饰设计室黄某某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资金通过罗某某账户分多笔转入他人账户。经公司黄某某罗某某本人核对,确定未转入工人账户合计金额 88655 元。罗某某在公司会计胡明月的陪同下,于2021年 6月4日报警,于2021年6月9日正在立案。”庭审中,原告称该案在重庆市壁山区璧泉派出所报警后并未立案,且原告认为该88655 元系被告向原告的借支款项,双方通过该书面材料确认了借支的事实及金额。

2021年6月3日,被告称病向原告请假一天,此后被告未再到岗上班。

2021年9月3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于向重庆市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返还款项 86125 元及逾期利息。同日,该委作出渝璧劳人仲不字[2021]第 158 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不属于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举示了被告签字的工资表五张,五张工资表均载明被告 30天的应付工资为 2300 元

另诉讼中,原告陈述 2021年5月份工资 2300 元以及 2021年6月份的3天工资 230 元未支付被告,未付工资 2530 元应从本案借支款项中扣出。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举示的《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员工转正表》、 微信聊天记录、某设计室工资表、中国工商银行借记账户历史交易明细、书面说明材料、工资表等在案为凭,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在2021年6月3日向原告请假一天后,从2021年6月4日起至今未再到岗上班被告已经通过其事实行为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1年6月4日解除。原告请求自本案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因被告借支行为所引发的争议是否为劳动争议纠纷的问题。本案中,案涉款的借支行为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借支的款项并非原、被告在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为了满足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密切相连且不可分割。因此,被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借支行为所导致的纠纷应认定为劳动争议。

关于原告主张欠付被告的工资 2530 元在借支款项中抵扣的问题。本案,原告欠付被告工资 2530 元有原告的陈述及工资表予以佐证,被告尚欠原告借支款 88655 元有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证实,且双方互负债务均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且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债务,故原告主张互负债务抵扣有利于被告,本院予以支持。因此,二笔债务抵扣后,被告尚欠原告借支款 86125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支款 86125 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视为自愿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5 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壁山区名匠室内装饰设计室与被告罗某某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6月4日解除;

二、被告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壁山区名匠室内装饰设计室返还借支款 86125 元;三、驳回原告壁山区名匠室内装饰设计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被告罗某某负担(该受理费 10 元已由原告璧山区某装饰设计室垫付,由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问的最后一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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