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小燕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908313386
咨询时间:09:00-21:00 服务地区

特别程序 离婚判决书

发布者:熊小燕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30日 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壁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普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袁某某,重庆市壁山区壁泉法律服务所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谭某某

监护人: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燕,重庆鼎圣佳程 (壁山)律师事务

原告普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毅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的监护人谭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普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 30000 元,并确认因拆迁原告应取得的拆迁还房面积 30 平方米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 1998 年经人介绍恋爱,双方于1998年9月7日结婚登记,1999 年1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谭某在女儿三岁时,被告就殴打原告,导致原告离家,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谭某某辩称,双方分居多年属实,原告有拆迁款在被告处属实,同意支付原告 30000 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 年9月7日结婚登记,1999 年1月 20日生育一女取名谭某,现已成年。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长期分居,缺乏沟通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2022 年8月,原告普某某向本院申请宣告被告谭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22 年8月22日,重庆市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2)渝 0120 民特 22 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谭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谭某谭某某的监护人。

同时查明,2018 年7月 6日,重庆市山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对莲花村 1、2 社和棕树村 2、37 社进行征地拆迁,原告普某某被告谭某某及二人女儿谭某均为拆迁安置人员,每人均有按指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三人的安置补偿费均由谭某某领取在庭审中原告自愿只收取 30000 元,余款作为离婚后给予被告的生活扶助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货币安置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虽在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但双方因产生矛盾分居多年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普某某因拆迁安置应分得的拆迁安置款应属原告普某某所有,原告自愿只收取 30000 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因拆迁分别取得拆迁安置面积 30 平方米,应归各自所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普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

二、原告普某某与被告谭某某因征地拆迁分别取得拆迁安置面积 30平方米,归各自所有;

三、被告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普某某拆迁安置补偿款 30000 元。

案件受理费 240 元,由原告普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本判决未生效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

熊小燕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3908313386
  • 重庆鼎圣佳程(璧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平台积分

    369分 (优于66.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8.03%的律师)

版权所有:熊小燕律师IP属地:重庆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7498 昨日访问量:1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