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顾某于201x年x月x日中午11点左右因宫内孕37+1周就诊山西某医院,晚上10点左右剖腹产一男婴。
顾某之子系第四胎,第二产,孕37+1周,其母妊娠合并高血压、子痫前期重度,HBELP综合症,胎儿宫内生长受限,否认宫内窘迫、生后窘迫病史,羊水III粪染,脐绕颈一周,脐带过度扭曲,出生体重2195g,APGAR评分1分钟9分,予以清理呼吸道后5分钟评分10分。有声音、吐沫,无面色青紫、呼吸暂停、抽出等症状。因生活能力低下由产科转入,生后未开奶,未排大小便。
患儿出生医方诊断为:出生体重低,生活能力低下,医院将男婴转至新生儿科观察,x月x日23:51下病危通知,3月3日胸片双肺透亮度尚可,双肺文理增多,双肺门不大,3月4日双肺透亮度减低,双肺文理增多,呈磨玻璃改变,双肺门不大,B超:房水平左向右分流考虑卵圆孔未闭,动脉导管未闭。医方在x月x日0点46分突然告知家属小儿已死亡,让家属不能接受。死亡诊断:新生儿败血症,肺炎。出院诊断:新生儿败血症 肺炎、呼衰,感染性休克,代谢性酸中毒
我们认为,山西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以下重大过失:
第一、医方在患者凌晨两点左右血气结果出来之后,发现患儿已酸中毒,但医方未进行氧疗,在x月x日早上八点突然发现患者氧分压40.0,氧饱和度80.7,各项指标严重异常的时候才开始氧疗。
第二、201x年x月x日8点18分病程记载:复查血气,氧分压40.0,氧饱和度80.7,,提示呼吸衰竭,但医方依然只给予鼻导管吸氧,明显违反诊疗常规,与患儿病情控制不良直接相关。
七年制本硕连读教材《儿科学》第114页记载:氧疗和辅助通气中,常频机械通气指征,氧分压小于50,血氧饱和度小于百分之八十五,患儿此时的生命指标已达到常频机械通气的指标,但医方8点只给与一般的吸氧,在9点给予cpap,这样的措施显然无法纠正患者已经出现的呼吸衰竭。事实上,患儿的血气指标一直得不到有效纠正,直到23点医方才给患者使用了呼吸机。
第三、患儿出生为低体重儿,有呼吸困难,且胸部X光片显示磨玻璃样改变,影像学诊断:肺透(2级),医方x月x日8点18分的病程记录当中也“不排除呼吸窘迫综合征”,但医方作为三甲医院,未进行最佳肺表面活性物质治疗,存在不妥。
第四、医方病历当中未有患儿出入量的记载,存在过错。呼吸窘迫综合征患儿第一天入量不宜过多。
第五、产妇胎粪3度污染,患者出生后1点即报代酸,但医方早期仅使用一种抗生素,直到第二天上午才加用其他抗生素,以至于未能有效控制感染,存在一定不妥。
对于新生儿败血症,应使用两种以上的抗生素,
第六、患者住院期间,医方一直未能及时做出败血症的诊断,以至于也未能严格按照新生儿败血症进行相关治疗。
第七、医方在x月x日凌晨、x月x日上午9点的两次告知之外,再无相关告知,直到x月x日23点,医方才出来告知家属孩子不行了。事实上侵犯了患者家属的知情选择权,导致家属未能安排患儿转入对儿科更为专业的山西省儿童医院,使患儿丧失了进一步专业治疗的机会。
第八、医方未遵循在使用抗生素之前进行血培养的基本用药原则。
第九、医方对患者的血压监测不到位。
从病历显示,医方仅在x月x日23点53分和x月x日11点20分监测过患者的血压,之外再无相关记录,是否监测不得而知,其中新生儿败血症很重要的内容是及时纠正休克、纠正酸中毒、积极处理脑水肿。
综上所述,医方存在诊疗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各位专家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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