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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就诊山西某医院医疗过错分析

作者:李海医疗事故团队时间:2020年0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2次举报

事情经过:

顾某于201xxx日中午11点左右因宫内孕37+1周就诊山西某医院,晚上10点左右剖腹产一男婴。

顾某之子系第四胎,第二产,孕37+1周,其母妊娠合并高血压子痫前期重度,HBELP综合症,胎儿宫内生长受限,否认宫内窘迫生后窘迫病史,羊水III粪染,脐绕颈一周,脐带过度扭曲,出生体重2195gAPGAR评分1分钟9分,予以清理呼吸道后5分钟评分10分。有声音吐沫,无面色青紫呼吸暂停抽出等症状。因生活能力低下由产科转入,生后未开奶,未排大小便。

    患儿出生医方诊断为:出生体重低,生活能力低下,医院将男婴转至新生儿科观察,xx23:51下病危通知,33日胸片双肺透亮度尚可,双肺文理增多,双肺门不大,34日双肺透亮度减低,双肺文理增多,呈磨玻璃改变,双肺门不大,B超:房水平左向右分流考虑卵圆孔未闭,动脉导管未闭。医方在xx046分突然告知属小儿已死亡,让属不能接受。死亡诊断:新生儿败血症,肺炎。出院诊断:新生儿败血症 肺炎呼衰,感染性休克,代谢性酸中毒

我们认为,山西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以下重大过失:

第一医方在患者凌晨两点左右血气结果出来之后,发现患儿已酸中毒,但医方未进行氧疗,在xx日早上八点突然发现患者氧分压40.0,氧饱和度80.7,各项指标严重异常的时候才开始氧疗。

第二201xxx818分病程记载:复查血气,氧分压40.0,氧饱和度80.7,,提示呼吸衰竭,但医方依然只给予鼻导管吸氧,明显违反诊疗常规,与患儿病情控制不良直接相关。

七年制本硕连读材《儿科学》第114页记载:氧疗和辅助通气中,常频机械通气指征,氧分压小于50,血氧饱和度小于百分之八十五,患儿此时的生命指标已达到常频机械通气的指标,但医方8点只给与一般的吸氧,在9点给予cpap,这样的措施显然无法纠正患者已经出现的呼吸衰竭。事实上,患儿的血气指标一直得不到有效纠正,直到23点医方才给患者使用了呼吸机。

第三患儿出生为低体重儿,有呼吸困难,且胸部X光片显示磨玻璃样改变,影像学诊断:肺透(2级),医方xx818分的病程记录当中也“不排除呼吸窘迫综合征”,但医方作为三甲医院,未进行最佳肺表面活性物质治疗,存在不妥。

第四医方病历当中未有患儿出入量的记载,存在过错。呼吸窘迫综合征患儿第一天入量不宜过多。

    第五产妇胎粪3度污染,患者出生后1点即报代酸,但医方早期仅使用一种抗生素,直到第二天上午才加用其他抗生素,以至于未能有效控制感染,存在一定不妥。

对于新生儿败血症,应使用两种以上的抗生素,

 

第六患者住院期间,医方一直未能及时做出败血症的诊断,以至于也未能严格按照新生儿败血症进行相关治疗。

第七医方在xx日凌晨xx日上午9点的两次告知之外,再无相关告知,直到xx23点,医方才出来告知属孩子不行了。事实上侵犯了患者属的知情选择权,导致属未能安排患儿转入对儿科更为专业的山西省儿童医院,使患儿丧失了进一步专业治疗的机会。

第八医方未遵循在使用抗生素之前进行血培养的基本用药原则。

    第九医方对患者的血压监测不到位。

从病历显示,医方仅在xx2353分和xx1120分监测过患者的血压,之外再无相关记录,是否监测不得而知,其中新生儿败血症很重要的内容是及时纠正休克纠正酸中毒积极处理脑水肿。

综上所述,医方存在诊疗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各位专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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