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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郭某就诊湘潭市某院医疗纠纷过错一案陈述补充材料

作者:李海医疗事故团队时间:2024年10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次举报

江西xx司法鉴定中心:

郭xx与湘潭市xx院医疗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4日在贵中心进行了医疗过错听证会,会后原告方针对于听证会当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及被告医院参会人员的陈述观点做如下补充陈述:

第一、被告医院产检医生在产妇2018年9月17日就诊过程中,在产妇做了四维彩超之后(当时是21周),该彩超存在一定问题,但产检医生仅在B超单上写明一个月复查字样,但该医生未给产妇按照法律规定书写当天的产检记录,没有在产检手册当中记载必要的产检内容,更未在产检记录本写明当天B超检查的结果及下一步产检需要检查的内容和注意事项,以至于产妇产生误解,更进一步导致10月16日给产妇产检的医生未能考虑到B超的复查问题。医方病历记载不规范、告知不充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二、产检手册当中10月16日(孕26周)当天的产检医生未尽基本谨慎义务,存在过错。

从医方给产妇所做的产检手册来看,2018年8月20日、9月3日的产检记录内容均有详细记载,作为10月16日给产妇产检的医生应该意识到产妇产检记录本上缺失20周—24周产妇必须做的胎儿系统超声筛查记录,但从10月16日当天的产检记录来看,当天的产检医生仅是给产妇做了常规的孕妇体检内容记载,即宫高、体重、腹围、胎心等,没有关于产妇20周—24周期间是否做胎儿系统超声筛查的问询记录,更没有尽到对产妇在21周即9月17日所做彩超的审查义务。

第三、被告医院产检医生在产妇2018年12月2日 就诊过程中未按法律规定给产妇书写病历,仅书写“2018年12月2日”的日期字样,没有任何后续医嘱记载,存在不当,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另外,根据上此11月20日的产检记录来看,明确记载胎儿偏小一周,建议2周复查,故在12月2日这次产检时,医生应当建议进一步B超检查。

根据郭xx2019年1月1日—1月8日住院病历当中现病史第六行记载:“2018年11月20日我院行四维彩超检查:宫内妊娠单活胎,超声测值相当于29+6周(BPD7cm相当于33周),FL5.6(相当于29+4周)提示胎儿发育落后,未行优生遗传咨询”,由此可见,医方也承认郭xx2018年11月20日所做的四维彩超是有问题的。从11月20日的孕检手册当中可以看到医方建议2周后复查,于是产妇也按照该建议于2018年12月2日来院复查,但当时的产检医生与产妇说:“你这个时间段也做不了B超,B超不能做的太密集的,要等快36周的时候再做的”。于是乎该产检医生在产妇的产检手册上仅写了一个“2018年12月2日”的日期,没有任何书面记载。

第四、关于医方所称的头围计算办法与原告所提供的教科书关于头围计算的办法不一致的问题。

我们认为:从鉴定的角度来说,不同的测量办法所得出的评定结果有所不同,但无论使用哪种办法,哪个标准,产妇孕检过程中胎儿发育异常是客观事实,医方没有尽到医者谨慎义务也是事实,原告方提供的也是人卫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尽管出版时间较久,但版本已经更版多次,应具有极高的借鉴价值,请鉴定中心慎重考虑。

综上所述,本案患儿杨xx终生生活不能自理是不争的事实,作为父母也有老去的一天,患儿将何去何从?请各位专家本着负责、专业的原则对本案作出公正的鉴定结论。


                                          陈述人:郭xx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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